我省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制度 失独父母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西北地区标准最高

03.03.2016  10:43

  3月2日,记者从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局、省残联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从今年起,在全省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制度,失独和独生子女伤残父母,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和6000元,这两项扶助金标准均位居西北地区首位。

  长期以来,全省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其中一些家庭发生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情况,带来了精神上的创伤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首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制度。对于独生子女发生死亡家庭的父母,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抚慰金。对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以上)父母,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并实行城乡统一的标准。

  我省还将60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老人,以及独生子女二级及以上残疾、无赡养能力的计生特殊家庭老人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将积极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再孕帮助,相关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对49岁至64周岁的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将低收入计生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对有收养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对残疾独生子女优先落实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等资助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予以必要的丧葬事务帮助或给予丧葬补贴等。(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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