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举办“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学习培训讲座

27.06.2014  20:50

  近日,省环保厅举办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专题培训讲座。全省重点排污企业负责人及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人员等100余人参加了学习培训讲座。此次培训讲座邀请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处罚处副调研员、环境资源法学博士李铮进行授课解读,就环境污染犯罪入罪门槛的降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和法理依据等方面,对新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中十二项条款和《刑法》相关条款进行逐条讲解,重点对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和降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说明。李铮博士在解读中指出,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 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对进口洋垃圾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降低。她还通过援引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河北永年县拨料厂私设暗管偷排有毒物质和温州藤桥镇非法制革加工企业非法排污等典型案例,对各种类型不同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剖析,特别是针对环境监察部门在日常办理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的大量实际问题进行了透彻的分析解读。为提高企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认识度,省环保厅向全省100多家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发放了环保部环境监察局编印的《预防环境污染犯罪宣传手册》。
  同时,在培训班上省环保厅郭臻先副厅长也强调了“两高司法解释”发布的重要意义。他指出,“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一把“利器”,对环境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用“重典”严厉惩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已成为从中央到地方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他倡议重点排污企业要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两高司法解释、环境保护法及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案件移交、取证、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制度,清楚什么是“污染环境罪”,了解司法解释对降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的具体规定,切实提高环境保护的社会主体责任意识,不要触碰法律“高压线”;要切实履行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责任,像抓生产一样抓环保工作措施的落实,对环保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落实,不要成为环境污染的“元凶”。他强调指出,“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污染环境罪的定性更为清晰、适用更加明确,各级环保执法人员要以次为契机,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保护生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勤检查勤监管,敢于执法、勇于执法,高悬利剑、铁腕整治,让排污企业再也不敢以身试法。要正确认识环保部门与企业间的监管与被监管、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企业要支持环保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服务,共同为青海的环境安全做出贡献。
  通过此次集中学习培训,学员们加深了对“两高司法解释”各项规定及其在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中的重要意义的理解和认识,也切实增强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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