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垂改:青海重塑地方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31.01.2021  10:27

  构建省、市(州)、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全面加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省级层面完成对市(州)级的“三个上收”,上收8个市(州)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管理权限,上收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监测事权;

  通过分类整合调整监测机构,将原来“考核谁、谁监测”变为“谁考核、谁监测”,解决了地方保护主义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干预,实现了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协同联动、快速响应;

  ……

  这是我省全力推动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生动写照,也是“十三五”以来在生态环保领域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自2017年青海被列入全国11个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环保垂改任务全面启动、深入开展。

  时至今日,通过改体制、调机构、划人员、抓规范,全省已初步构建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分明、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新体制,基本完成环保垂改既定任务,初步建立了符合省情实际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基本完成

  环保垂改是对环境管理体制的一次“底盘性”改革,是完善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对地方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重塑。

  在全国生态安全中占据重要地位的青海,不断深化“三个最大”省情定位,成为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再一次主动扛起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政治责任,以实际行动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自成为全国环保垂改试点省份,青海及时成立以省长为组长,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的环保垂改试点领导小组,高位推动各项改革工作。2017年11月,印发《青海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同年12月,全省环保垂改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改革启动之初,我省就把强化统一监管职能作为重点任务之一,以调整管理体制机构为抓手,着力破解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制约,市(州)生态环境局实行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州)双重管理、以省生态环境厅管理为主的体制,仍为市(州)政府组成部门。且改革后,省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由11个增至15个,全省除三江源国家公园所辖4县生态环境机构实行综合执法外,其余41个县(市、区、行委)均独立设置了生态环境机构。同时,按照两种模式管理县级生态环境局的要求,西宁市、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所辖20个县级生态环境局均调整为市(州)局派出机构。

  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全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党政责任体系和生态环境统一监管体系,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现了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职责“四统一”。按要求相继制定实施《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生态环保作出要求,构建了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内容完善、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明显提升

  不断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是环保垂改的重要内容。自试点以来,我省以上收监测质量事权,加强监测机构力量为着力点,按照省级考核涉及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改革要求,将57个省级环境空气质量、19个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86个地表水省控考核手工监测断面以及省水利厅划转的90个水功能监测、59个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事权全部上收至省级,实现了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省级考核。

  同时,新设立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将海东市平安区和乐都区、海西州德令哈市、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生态监测机构整合到市(州)级,将西宁市2个县及湟中区、海东市4个县和格尔木市的县级监测机构,调整上划至市州级实行派驻管理。

  在此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机构设置,西宁市环境监测站更名为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随着部分县区环境监测站隶属关系的调整上划,承担起了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工作。

  经过环保垂改试点的推行,对于省会西宁而言,其机构权属更加明确,信息共享机制更加完善,技术交流互补机制更加畅通,跨区域联动更加高效,形成了以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为中心、县级监测站为区域站、第三方检测机构为补充的三级构架。

  从西宁市辐射全省,随着监测机构实现分类整合调整,监测数据将更加准确、客观、公正,切实解决了地方保护主义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干预和全省监测力量不平衡问题。

   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作用日益凸显

  推动环保垂改就是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效能,但环保垂改却与一般的、单项的、单纯的制度改革不同,不仅涉及监测,还涉及监察、执法、许可等制度的重构。

  作为生态大省的青海,深入推进环保垂改各项任务,进而构建起新型监察体系,进一步规范环保督察职能势在必行,我省也立足实际不断探索实践,根据改革环境监察体制要求,实行由省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环境监察职能,并在省生态环境厅设立2名环境监察专员,增设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在此基础上,我省立足环境保护需求,跨区域设立了东部、柴达木、环湖、青南地区4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至此构建起了“1+4”专司督政、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出台《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等,统筹开展派驻监察、省级专项督察等,不仅在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专项督察等重点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还有力推动了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

  在此过程中,通过调整执法管理体制,不断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剥离原省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职能,更名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全省8个市州级环境监察机构统一更名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级执法机构统一更名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上收至市州级实行派驻管理,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执法均实行属地执法。

  改革后,生态环境部门以强化属地监管为重点,充分发挥县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的优势,聚焦执法主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执法效能得到进一步提升。

  随着环保垂改的深入推进,我省紧紧围绕“蓝天、碧水、净土”目标,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稳定向好,“十三五”规划中国家确定的9项和省级确定的11项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全部提前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凸显,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全覆盖,人居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宋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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