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垃圾焚烧厂选址应评价对健康影响

09.05.2014  08:0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近日完成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环保部透露,新修订的标准明确要求,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近几年来,我国垃圾焚烧处理发展很快。根据《城市建设统计年报(2011年)》,我国垃圾焚烧厂数量为109座,焚烧处理能力规模达到9万吨/日,焚烧能力所占比例达到23%。比2001年的6520吨/日增加了14倍多。这说明焚烧技术在中国垃圾处理的份量越来越重。
          据介绍,到2012年,美国共有85座垃圾焚烧利用设施。从数量上看,我国垃圾焚烧厂数量已经超过了美国。
          近年来,各地建设的垃焚烧厂大多遭遇到了公众的抵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公众担心垃圾焚烧厂排放的被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致癌物二噁英会影响人们健康。
          据专家介绍,只有在垃圾焚烧温度低于850℃时,垃圾焚烧不充分时,才会导致尾气中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而启动阶段是最容易产生二噁英的时候。此外,危险废物、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中重金属、二噁英类前驱体物含量高,如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中处置的话会导致尾气不达标。
          对此,新标准对控制二噁英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其中包括,垃圾焚烧启动阶段禁止投加废物;同时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在生活垃圾焚烧厂中处置。
          新标准的修订专家称,新标准中提出的监测要求部分与国外标准一致,对重金属和二噁英的监测频次也进行了规定。
          新标准要求,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同时明确,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
          新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和炉膛温度等;焚烧炉渣、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重金属类的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年一次。
          新标准的修订也引起环保组织的高度关注,自然之友等20多家环保组织15日向环保部提交了他们的修改意见。环保组织呼吁,国家环保部门加快出台新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确保新的、更加严格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能够在2014年7月1日出台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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