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环保部门封条满不在乎? 沈阳于洪区一加工厂工人被行政拘留

24.06.2015  11:12

   中国环境报记者 耿子威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一加工厂工人日前因擅自“损毁封条”,被当地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据了解,这个加工厂名为李四豆制品加工厂,位于于洪区大兴街道陈孤家子村,主要产品为豆制品,年生产量约500吨,排放废水2000吨,有环保审批手续但没有环保验收手续,环评批复要求生产废水不得外排。

  2015年3月18日,于洪环保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李四豆制品加工厂现场监察时发现,这家加工厂正常生产,没有环保验收手续,乳白色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小浑河,对水体造成了严重影响。

  于洪分局当日即依法予以立案,并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

  随后,于洪分局在对这家加工厂监察时发现,其仍有夜间擅自恢复生产迹象,且加工厂负责人酒后威胁、辱骂环境执法人员,性质十分恶劣。

  基于以上事实,5月12日,于洪分局依法对李四豆制品加工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上限5万元罚款。

  为防止企业擅自恢复生产,于洪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加大了对这家加工厂的环境监察频次和力度,每天不定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4月2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这家加工厂又擅自恢复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4月27日,于洪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和所在地大兴街道相关人员依法查封其生产锅炉设备。

  5月12日,于洪分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配电箱上的查封封条被撕掉后,立即对这家加工厂负责人进行询问。

  经查,这家加工厂一名工人因洗澡给水加热私自将封条撕掉。

  为维护法律尊严,依法查处这种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于洪分局于6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在环保和公检法四部门联席会现场依法将李四豆制品加工厂擅自“损毁封条”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6月10日,公安部门依法对擅自“损毁封条”的吴某予以5日行政拘留。

   案件反思  

  新环保法的实施,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等严厉查处手段,极大地震慑了违法排污企业。

  但是相关配套执法文件该如何适用,还需要基层环境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领会探索。

  例如这起案件,环保部门依法对这家企业的生产锅炉贴封条予以查封,但企业却擅自将封条拆除或损毁,应当依哪些法律和文件进行查处,基层环保部门感到很是困惑。“封条”是环保部门的“牙齿”,企业擅自将“牙齿”“损毁”,环保部门该如何处理?

  为维护法律和环境执法的尊严,于洪区环保和公检法四部门建立了联席工作机制,环保和公安部门的配合更加密切,并成立了驻环保局警务工作站。

  针对李四豆制品加工厂工人“损毁封条”的违法行为,环保和公安部门积极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擅自撕毁封条的恶劣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本案的查处,是对丰富环境执法手段的积极探索,是对公安和环保联动机制的丰富和延伸,也是对新环保法“查封、扣押”后续手段的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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