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07.02.2017  20:37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环环监[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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