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加强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意见

13.11.2017  11:34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协调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日前,省环境保护厅和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加强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在全省开展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对及时预防和化解环境污染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开展环境保护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调解范围,对环境污染纠纷调解组织设立、队伍保障、场所设置、制度建设、工作流程作出规范要求。
        《意见》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考核机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强业务指导,通过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分级培训,不断提高化解环境污染纠纷的能力水平。要加强协作配合,保持信息沟通和联络畅通,着力构建长效协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合力推进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