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非环保部一己之事 当推动社会参与进程

19.12.2014  16:31
      环境治理不是环保部门一己之事
      眼下,环境事件的频繁多发和恶劣后果,成为严重影响和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危险隐患,民众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呼声很高。环保的重要性已经成为国家社会层面的最大共识之一,其紧迫性和严峻性也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五位一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明确要求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法律方面,明年起即将实施的新《环保法》堪称“史上最严”,不仅对环境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设置了按日计罚不设上限的严厉惩罚,也赋予了环保执法人员行政强制的权力。一系列举措之下,环保下大力气“动真格”的架势十足,被社会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然而,现实中的环保工作却难以让人满意,很多“看起来很美”的环保措施陷入落实难的尴尬境地。面对不断曝光的治污不力现象,舆论质问与责难的“火力”首当其冲就对准了环保部门,环保干部理所当然就成了众矢之的,承担起一切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公共压力。
      环保部门固然对治污不力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担较大的压力也完全正常,事实上,一些地方的各级环保部门确实存在不主动、不作为的失职现象,饱受舆论诟病。但需要指出的是,环境问题的产生有其长期性和复杂性,要化解生态与发展之间积存的矛盾,恐怕不是仅仅依靠一个环保部门就能得到有效解决。
      以北京治理雾霾的经验为例,凭借跨区域、跨部门的通力合作,采取大面积动员和综合治理措施,北京才得以在2014年APEC会议期间见到久违的蓝色天空。“APEC蓝”的例子说明,环境治理必将是一个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不能用单一的线性关系来分析,也难以指望某个职能部门的“单打独斗”。
      环保干部的升迁之路民众大概不会太关心,但环保部门如何才能真正发挥出作用却是个重大的课题。环保工作的困难,也体现在长期以来体制内存在的“级别高才好办事”的权力逻辑上。环保部门总体上的“弱势”地位,很大程度上也加剧了环保干预、执行力不足的困境,这些问题都有待在未来得到进一步改善。
      高起步用人导向亟待建立
      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部门应从选好、配强环保一把手开始着力。要高度重视环保一把手的配备,真正做到严进、宽出,选贤、配强,在全社会树立履职环保是一个高点起步的用人导向。
      所谓严进、宽出,就是要把好环保一把手的入口关,并打通上升出口。建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虑环保一把手人选时,视环保为重要领导岗位,把那些真正有上升空间潜力的领导干部选配到环保部门,进而在全社会树立环保岗位是一个高点起步的用人导向。只有把好了入口关,出口才更好办。环保一把手上升空间渠道通畅,又会吸引更多优秀领导人才进入环保团队,进而形成良性循环。
      所谓选贤、配强,就是把那些有真才实学、经过多岗锻炼、有魄力又有手段的领导干部选配到环保岗位。选配到环保一把手岗位的干部,不仅要是习总书记要求的五好干部,而且要年富力强。这里特别强调环保一把手的年富力强,是因为环保部门干的是啃硬骨头、得罪人的活,需要有一定年龄优势的领导来推进。
      同时,加强环保干部队伍的流动,不断输出去、引进来,激发整个队伍的活力。以四川省级环保部门为例,多年来,环保干部只进不出,积压严重,一批年轻专业干部成长困难。最近两年,四川省环保厅干部成长虽有明显改观,但长期积压尚需不断消减,急需打通干部输出渠道,加强人才智力置换。
      大力推动社会治理
      环保部门努力,社会治理同样不容忽略。
      公众参与与社会治理的区别,在于社会力量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不同。“公众参与”表明环境保护是别人的事,公众只是“参与”进去,而社会治理强调社会公众是环境保护的主要力量之一,环境保护就是自己的事,这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
      在推动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中,之所以要强调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的作用,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源于转型社会中力量博弈的变迁。环境问题究其本质而言是利益冲突,既是人类作为整体追求经济利益与付出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也是一部分人追求经济利益与另一部分人承受环境损害后果之间的冲突,二者都会外化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对抗和斗争。为了获得经济发展的利益,人们不得不放弃一部分环境质量,为此制定了各类环境标准,用以界定经济社会活动所可能消耗的环境质量边界。同时,为了制止一部分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损害另一部分人的环境利益,人们制定了环境法律,用以保障社会公平和稳定。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标准和法律的时候,各种利益主体都会进行平静或激烈的博弈,这就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见到的不停地修改环境标准和法律,以及不停地监督各方执行这些标准和法律。
      各方博弈的力度与当时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在人口不多、经济不发达、环境容量大的时候,没有严重的环境问题,利益冲突不突出,则社会各方之间相安无事,无需进行激烈的对抗,环境标准和法律订得不严,执行也较宽松。而在人口密集、经济活动强度大、环境容量成为稀缺资源的发展阶段,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社会各成员之间环境损害造成的利益冲突,都会快速上升,并集中表现为资本追逐经济利益与社会维护环境质量之间的冲突。这个时候,社会不再沉默,发出环境利益的呼声,不断要求提高环境标准和法律要求,这就是社会力量开始觉醒并采取环境保护行动的时刻。
      二是源于环境管制成本的递增。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加强环境管制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政府作为环境管制的法定力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政府实施的环境管制是一项需要支出较大成本的公共管理活动,这些成本主要用于建立机构、增加人员、配备装备、进行管理、开展监督等,都是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行为。在过去环境问题不突出的时候,环境管制成本的矛盾还不尖锐,社会关注程度小,政府的压力没那么大。但现在环境问题日积月累、此起彼伏,到了集中爆发显现的时候,政府环境监管能力捉襟见肘,难以负担巨大的环境管制成本,出现监管不力、难以作为的窘境。
      这个时候,社会力量就显现出特殊的价值。社会力量的数量是巨大的,没有所谓编制的限制。他们遍布于社会的各个地方,具有天然的贴近现实、贴近问题的优势,最清楚环境问题的真实情况。最重要的是,他们是环境问题的利益相关者,具有直接的动力与环境问题的制造者进行抗衡。因此,社会力量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潜在资源。社会治理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