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今年6月中旬前全面清理废除“土政策”

08.04.2015  12:33

  本报记者杨涛利 徐效梅乌鲁木齐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高度,抓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任务的落实,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强化环境监管,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自治区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调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同时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意见》规定,自2015年起,自治区、地州市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每年要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自治区环保厅每年要对全区30%以上的地州市和5%以上的县(市、区),地州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2015年6月中旬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意见》提出,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将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各地将在今年6月前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同时,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此外,《意见》还对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稽查工作机制、强化监管责任追究以及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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