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将是环保部门最强势的一项权力

07.01.2015  11:21
        社会舆论普遍认为,环评审批是环保部门最强势的一项权力。修订后的环保法,强化了这项权力,修正了一些瑕疵。
        新法对于未批先建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或将成为历史,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的,还要拘留责任人;明确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规划环评从此成为必备条件;还单独增加一条,要求“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政策环评雏形初现。
        有专家点评,新环保法中关于环评的规定,是环保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关于环评审批,过去实际上是可以先上车后补票的,拒不补票的,罚点钱,最多给个行政处分。今后,不买票就不准上车,强行上了车的,必须下去。拒不下车的,拘留责任人,直到下车。依据新环保法,建设项目必须先环评,不准生米做成熟饭再补手续,这是一大突破。
        过去,关于环评制度,环保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其法律依据主要是环评法。环评法对未批先建的项目,提出的要求是“限期补办”。这一要求,某种程度上是允许未批先建。很多企业利用了这种制度缺陷,明目张胆地未批先建,甚至纷纷首选未批先建。实际操作中,先上车后补票,成为环评审批的常规模式,导致政府环境管理十分被动。
        然而,对于此类未批先建的项目,即使是补办的环评,环保部门也很难拒批。如果不予通过、要求变更设计或建议另行改址,环保部门往往会面临来自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压力,甚至可能被称为“浪费”社会资源。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罚款最高限额是20万元,这对上亿元的大项目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对责任人也仅限于行政处分,对企业没有威慑力。未批先建,使环评制度失去了真正的事前预防功能,使环评审批沦为一种手续。
        这次修订,堵住了现有《环评法》中“限期补办”的漏洞。未批先建项目不可以再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补票”,将直接被责令停建,处以罚款。而此前的有关规定是,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才可以罚款。更强硬的手段还有,对未批先建的,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停建的,要拘留责任人。要么停建,要么恢复原状,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项目下马。只要未批先建,项目就得下马。
        如此环环相扣的处罚,或将破解未批先建屡禁不止这一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难题,环保部门对补办手续很难不批的窘境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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