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确定4类责任主体32种追责情形

26.08.2016  22:04

  本报记者安世远 通讯员张继生 夏连琪西宁报道 记者从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了解到,《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日前正式印发实施。这意味着青海党政领导干部在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工作中,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将被追责。

  《细则》规定,青海省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工作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如果未能贯彻落实中央和青海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和科学发展要求,违反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责。

  《细则》明晰了责任主体,细化了追责情形。针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出问题,确定了4类责任主体的32种具体责任追究情形。

  《细则》同时明确了追责形式并规范了追责程序。追责形式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细则》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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