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甲型H1N1流行卫生应急预案(第二版)的通知

06.08.2014  13:37

青  海  省  卫  生  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甲型H1N1流行

卫生应急预案(第二版)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行业、系统医院:

为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应急预案(第二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人感染猪流感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青卫电〔2009〕32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

卫生应急预案(第二版)

 

1 总则

1.1 总体目标

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提高甲型H1N1流感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甲型H1N1流感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卫生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疫源地消毒指南(试行)》、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试行版第一版)》、《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家流感大流行计划指南》。

1.3 疫情分级

Ⅰ级(红色预警):省内出现跨州(地、市)范围的广泛流行,属特别重大疫情。

Ⅱ级(橙色预警):省内城乡社区出现聚集性病例,疫情存在扩散的趋势,属重大疫情。

Ⅲ级(黄色预警):省内出现单个病例或国内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出现局部流行,属较大疫情。

Ⅳ级(蓝色预警):国际上出现大范围的流行或国内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出现输入性散发病例,属一般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省境内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

1.5 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充分准备。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防控体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

1.5.3联防联控,科学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部门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动员和发挥各地、各部门的作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严密监控,有序应对,依法科学防控。

1.5.4加强储备,提高水平。加强人员、技术和物资准备,主要依靠国家及本省力量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1.5.5及时预警,落实“五早”。加强一线监测,提高疫情预测预警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1.5.6加强宣教,避免恐慌。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大众传媒,广泛宣传甲型H1N1流感可防、可控、可治,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个人卫生,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厅防控甲型 H1N1 流感工作领导小组

2.1.1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领导,省卫生厅成立厅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疾控处。

2.1.2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研究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统筹协调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疫情监测、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和宣传、人员培训、对公众信息发布工作。

2.1.3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省级专家组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分别成立省级甲型H1N1流感防控技术指导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以下称省级专家组)。其职责是: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判定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响应终止、处置评估提出意见;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3.1 监测

3.1.1 流感样病例监测

1.监测网络:我省国家级流感网络实验室、5家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5家省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构成我省流感样病例监测网络,各州(地、市)逐步扩大辖区内有代表性的医院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

2.监测内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哨点医院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登记,采集流感样病例咽拭子标本送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与鉴定。针对当前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形势,监测哨点医院应加强中青年病例、重症病例的采样检测工作。

3.1.2 不明原因肺炎监测

1.监测网络:根据《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

2.监测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方案要求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及实验室检测工作。通过“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及时发现重症甲型H1N1病例。

3.1.3 其它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的监测,发现病例异常增多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疾控机构组织流行病学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要加强对下列病例的监测和发现:发病前7天内与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在无有效防护的条件下照顾患者,与患者共同居住、暴露于同一环境,或直接接触患者的气道分泌物或体液),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发病前7天内曾到过甲型H1N1流感流行(出现病毒的持续人间传播和基于社区水平的流行和暴发)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检测阳性,但进一步检测排除既往已存在的亚型。

3.1.4病例排查和订正

对于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甲型H1N1流感的病例,报告单位应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结果2小时内将病例订正为已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对于诊断分类变化的病例,如疑似转为确诊病例等,报告单位应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后2小时内订正。

3.2  预警

3.2.1  预警评估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流感样病例和异常流感样病例的监测检验,随时分析疫情动态,预测发展趋势。省级专家组对全省的疫情及时会商,提出防控建议,并及时向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2.2 预警分级

1.Ⅳ级(蓝色预警):国际上出现大范围的流行或国内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出现散发输入性病例。

2.Ⅲ级(黄色预警):省内出现单个病例或国内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出现局部流行。

3.Ⅱ级(橙色预警):省内城乡社区出现集聚性病例,疫情存在扩散的趋势。

4.Ⅰ级(红色预警):省内出现跨州(地、市)范围的广泛流行。

3.2.3  预警的评估与信息发布程序

省级专家组根据监测信息和本预案的规定及时评估并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由卫生厅确认并报省政府。公众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3.2.4  变更与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甲型H1N1流感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省卫生厅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省级专家组评估意见,报省政府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

3.3  确认

省卫生厅接到我省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专家组进行诊断结果的确认,并统一发布疫情。首例病例确认并公布后,由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诊断,经卫生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

3.4  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后,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日及时监视和分析网上报告数据,并对病例特征和疫情形势进行分析和研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后,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出入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4 分级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严重程度等,将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一般在属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重症病例经过省或州(地、市)级专家组会诊确认需要转院救治的,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可分别转至省级或州(地、市)级定点医院救治。异常流感样病例原则上在原就诊医院单独隔离治疗。

4.2 分级响应措施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入24小时疫情应急值班状态;

(2)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发热呼吸道病人必须到发热门诊就诊;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遇有发热病人应免费提供口罩并转诊,重症病人应有医护人员护送。

(3)各级医疗机构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异常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监测和日报告制度。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强化培训和应急演练;

(5)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4.2.2 Ⅲ级应急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卫生部派国家级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3)监测和报告: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从疫区归来、与可疑或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与患病动物有接触史等),对具有流行病学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采集标本,送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省、州(地、市)级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监测信息。

(4)省卫生厅经卫生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

(5)药物应用:按照药物储备与应用的原则,省卫生厅组织分发抗流感病毒药物;根据疫情形势及防控工作要求,适时补充药物,必要时向卫生部提出请求支援。

(6)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①消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

②健康教育与咨询: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12320”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尽可能开展聚集性病例的传播链调查,追踪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药物应用: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①检疫: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7.5℃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7.5℃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②健康教育:各级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③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5)医疗救治: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4.2.3 Ⅰ级应急响应

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药物应用: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药物需求量,组织储备,最大程度地满足临床治疗及重点人群预防用药的需求。

(4)疫情公布:省卫生厅经卫生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劝阻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4.2.3 应急响应结束

1.评估:甲型H1N1流感疫情平息(发病率明显下降,常规监测不再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毒)或流感大流行结束(发病率明显下降,稳定在历年季节性流感流行水平)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流感大流行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甲型H1N1流感、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善后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甲型H1N1流感、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3.疫情常规监测系统的建立:为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生,总结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防治应对和防控工作的经验教训,建立我省甲型H1N1流感常规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保证其监测敏感性。

5 后期评估

甲型H1N1流感防控和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自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地要结合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实际,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6.2 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技术培训工作,制定方案,层层培训,重点做好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单位、监测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把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纳入培训内容,增进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配合能力,提高防控工作水平。

6.3 模拟演练

依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演练方案,认真组织模拟演练。演练工作要融锻炼队伍、规范程序、确立标准、宣传教育于一体,增强应急能力,全面带动防控水平的提高。

6.4 物资储备

保证必需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经费,储备必要的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准备相当数量的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设备等,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各级定点医院应配备必需的诊断、治疗、抢救等设备,已有的病房和救护车要保证处于备用状态,预备一定床位,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6.5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

加强门、急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发热门诊,落实预检分诊、转诊、隔离、消毒、医疗废物处理等制度。

6.6 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规定开展工作,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严格按照传染病诊治要求建设、管理隔离治疗病房。落实传染病患者的转诊、会诊制度,保证诊疗安全。

6.7 协作机制

加强与农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航运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制度、预测预警机制,一旦获得疫情信息,要立即行动,做到与相关部门“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7 附则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组织制定,将根据甲型H1N1流感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各地在防控和诊疗工作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甲型H1N1流感疫源地消毒指南(试行)》、《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试行版第一版)》的要求执行。各州(地、市)、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工作预案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