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

02.02.2015  17:17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22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扶持和引导我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指导文化企业、单位做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文化、新闻出版产业

  1.推动文化金融合作。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2.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3.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支持文化与科技、旅游融合的创意产业园区和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列入《青海省“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八大工程”文化产业项目。

  4.支持绿色印刷设备升级改造、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工程项目。重点对国家实施的绿色环保原辅材料研发及推广,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项目的配套支持。

  5.支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程度较高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出版、新兴媒体(网络音乐、网络演艺、网络广告)等新兴产业项目。对高校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以本人名义在省内注册的文化企业,从事工艺美术、演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艺术培训和创意设计等日常经营活动的予以支持,从事新兴产业的项目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6.加快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经济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重点项目倾斜。扶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7.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和文化产品“走出去”。支持搭建各类文化产品展览、展示平台,拓展省外、国外市场。

  8.支持优秀剧目创作及精品图书出版项目。支持原创舞台艺术优秀和精品剧目创作生产、演出及市场推广,支持精品图书出版、民文图书出版、版权交易和服务贸易、发行渠道建设等项目。

  9.支持各类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及产业规划编制。

  (二)广播影视产业

  1.支持城镇数字化影院建设快速发展。支持全省城镇数字化影院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数字化影院建设发展,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新建、改(扩)建影院及影院设备升级改造等进行扶持。

  2.支持影视精品、优品创作生产。重点扶持一批在我省立项备案的宣传青海题材的影视精品和优品创作生产,对在我省立项备案并获奖的优秀影片、纪录片、新闻作品等进行奖励。扶持影视外景拍摄基地发展壮大,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电影创作生产,支持高新技术在影视作品后期制作中的应用等。扶持广播影视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广播影视作品“走出去”,对我省优秀少数民族语言影视作品、动漫译制作品等进行奖励。

  3、加快广播影视新媒体、新业态发展。支持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双向化和网络化改造,支持移动多媒体电视、网络广播电视、高清电视等新兴媒体快速发展,支持高新技术在新媒体发展中的应用和推广等。

  4、支持大型节目录制、广播影视产业人才培训和规划编制等。

  (三)体育产业

  1.支持体育产业基地及产业群、便民利民的体育场馆、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更新改造旧场馆、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体育健身。

  2.支持体育赛事活动。重点支持打造一批具有吸引力的国际性、区域性品牌赛事活动。支持与国际体育组织等专业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培育、引进国际精品赛事。

  3.支持传统、特色、休闲体育项目,重点扶持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普及,发展高原冰雪运动等特色项目。鼓励和引导体育社会组织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4.支持体育科研项目,加强体育运动指导,推广“运动处方”,发挥体育锻炼在疾病防治以及促进健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积极研发运动康复技术推广应用。 5.支持体育旅游、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支持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船艇码头等设施建设。

  6.支持各类体育产业人才的培养及产业规划编制。

  二、资助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业绩奖励、项目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在省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且稳定运行两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股权结构清晰合理,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2.申报项目须符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市场潜力大,并具有可操作性,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创能力较强,管理团队稳定且素质较高,在本行业发展中有示范作用,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除贷款贴息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1.由各市、州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受理原则,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及遴选工作,经审核后,由市、州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

  2.省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分别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审批,按财政隶属关系下达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

  3.省级文化、广电、体育企业(单位)、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可以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4.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有关申请表格(申请表格可在“青海民族文化网”下载),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三)申报项目必须提供的资料及内容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概况、项目背景、项目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预期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贷款到账原始单据、付息清单、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银行的骑缝印章);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双方有效印章),利用贷款实施项目情况说明,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4.附件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5.申报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文化企业资助项目,还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企业章程;共青团青海省委审核意见。

  6.其它按要求须补充的材料。

  (四)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全称以及申请资助方式。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写页码。

  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现虚假申报,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通报批评,三年之内不得申报。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绩效评估按《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各地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和审核。

  (四)各地、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务必于3月15日前报省级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五)未尽事项以《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准。

  (六)本通知的文本可在青海民族文化网(www.qhwh.gov.cn)网站上查询和下载。

  (七)联系方式

  1、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文化产业处:周玉玲            电话:(0971)8253719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2、省广电局规划财务处:                            吕传柱              电话:(0971)632906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3、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                          范   军                电话:(0971)824478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2015年青海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青海省体育局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