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03.06.2016  04:05

 

 

省各电信运营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时,如实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等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各电信运营公司要认真学习《人大决定》和《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恐怖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的重要意义,将规范各类营销渠道和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加大整治力度,促进实名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切实从严做好新入网用户实名登记

        (一)从严做好用户身份信息核验。各电信运营公司要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联保?2014?57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固化有关流程、规范操作,在为新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必须采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核验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居民身份信息。

(二)从严审核一证多卡用户办理新卡。各电信运营公司要采取措施,坚决杜绝代理商批量开卡、养卡问题。对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电信运营公司已登记了5张及5张以上移动电话卡的用户,在申请办理新入网的移动电话卡时,必须由各电信运营公司自有实体营业厅从严核实身份信息后办理入网手续。

(三)强化行业用户实名登记管理。各电信运营公司在设计用于车联网、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产品(以下简称行业卡)时,要对行业卡功能、业务范围、使用场景、产品形态等进行严格的限定和绑定,防止行业卡被用作其他用途;在销售行业卡时,对购买单位要从严审核,如实登记使用人信息,对难以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的行业卡产品,要登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息,并在协议中明确不得进行二次销售;在行业卡使用过程中,各电信运营公司要加强监测,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和协议使用行业卡时,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加强网络营销渠道用户入网实名登记管理

(一)建立健全网络营销渠道委托管理制度。各电信运营公司要加强网络销售移动电话卡的管理,委托网络代理商销售移动电话卡的,应要求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和用户信息保护条件,并为其配发统一标识(包括电信运营公司名称及标识、网络代理商名称及编号、委托代理范围、防伪二维码等)。

(二)完善身份信息核验技术手段。各电信运营公司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电话卡时,在用户网上预选卡号环节,应要求用户提供居民身份证正面、反面扫描信息及用户手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正面免冠照片,并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联网比对,核验通过后方可配送移动电话卡;在物流交付环节,应确认收件人、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均与网上提交身份信息一致后,方可向其交付移动电话卡并为其开通移动通信服务。对不能确保在物流交付环节对用户身份证件进行查验的,应在网上预选卡号环节,要求用户填写身份信息,为用户配送未激活的电话卡,用户收到电话卡后,各电信运营公司要通过图像、视频等技术在线核验用户身份信息,验证持卡人、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网上提交的身份信息一致后,激活电话卡并开通移动通信服务。

(三)建立对网络营销渠道实名登记巡查制度。各电信运营公司要定期进行网上巡查,发现在网上销售移动电话卡但未取得网络代理委托的网店时,应对移动电话卡流出渠道进行核查,对违规销售渠道进行处理。

(四)加大对网络营销渠道的监督检查力度。省通信管理局将加强对网络营销渠道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网络代理渠道资格在网上销售青海省移动电话卡的网站,联系网站备案地通信管理局通知网站主办者限期进行整改,责成相关电信运营公司收回未售出的电话卡并对流出渠道进行核查,对违规销售的渠道进行处理。

四、全面完成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

  各电信运营公司要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确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本公司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

        (一)进一步做好补登记工作。各电信运营公司要制定本公司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真实身份信息工作方案,统筹好相关时间节点安排,指导和督促各分公司投入必要的人力、财力,依法做好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对拒不配合补登记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通信服务。各电信运营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安全。

(二)统筹做好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各电信运营公司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做好媒体舆论宣传引导和用户咨询投诉解释工作,对因补登记要求而引起的投诉,企业无过错的,经核实后将不记入百万用户申诉率。

(三)多种方式告知用户补登记要求。各电信运营公司应通过电话或短信、书面函件、公告等方式,通知已在网但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或者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办登记手续的用户,各电信运营公司应当暂停其通信服务(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服务除外),并再次催告其补登记,在催告期满仍未补办登记手续的,各电信运营公司要依法停止通信服务。

        (四)提供便捷补登记措施与渠道。为方便用户办理补登记手续,各电信运营公司要结合实际情况,在营业厅设立专门坐席、通过网络渠道等方式为用户办理补登记手续。在补登记过程中,各电信运营公司要对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和身份证信息进行查验。

        (五)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各电信运营公司为用户办理补登记手续时,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不得要求用户变更资费套餐等。在对拒不配合补办身份信息登记的用户暂停通信服务期间,不得收取用户费用;终止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简便快捷退还用户预存的剩余费用;电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电信运营公司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基础管理,充分认识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主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人、联络人,建立沟通顺畅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部门、到人。

(二)加强监督检查。省通信管理局将按照《关于印发加强电话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通局?2015?45号)要求,对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对全省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进行暗访。各电信运营公司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制度,通过自查、互查等多种方式,扎实有效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

(三)做好“人证一致”核验。省通信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代理渠道只要求使用身份证件即可办理入网业务,对用户出示证件是否是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进行核验,违反《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各电信运营公司要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并积极开办业务流程培训,发现代理渠道存在违规行为时,要按照委托协议对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代理渠道应取消委托代理。

(四)按时完成整改和上报。各电信运营公司要根据2015年网络与信息安全考核中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扣分项,及时整改落实,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省通信管理局。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电信运营公司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登记工作月通报制度。每月25日前将自查、互查、电话实名登记月度数据表、采取的有效措施、存在的问题等信息上报省通信管理局。对未及时报送或报送不准确的,省通信管理局将进行通报,并纳入网络与信息安全年度考核。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电信运营公司要认真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利用营业厅、短信息、微信、微博、官方网站等多种媒介,争取社会各界和电信用户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电话用户进行实名登记的意识。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