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通畜牧兽医站筑牢肉食品安全的防线

08.02.2017  10:36

   产业观察

  临近年关,进入畜禽产品消费高峰期,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畜牧兽医站的职工,也进入了惯常的加班加点。在大通鑫兴源生猪屠宰场,检疫人员正在检查生猪入场前的检疫合格证明,查验免疫标识,并进行着宰前瘦肉精的逐批次抽检。

  “宰后按照检疫规程进行头部、胴体、红白脏检疫,再对瘦肉精按10%的比例再次抽检。检疫合格的生猪,我们加盖验讫印章后,送往预冷车间排酸处理;检疫不合格的,加盖销毁印章,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检验合格的猪肉凭着检疫合格证明运往销售市场。”大通畜牧兽医站站长赵志刚做着详细介绍。

  “生猪屠宰检疫是肉品流向市场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加强检疫工作,可确保流向餐桌肉品的可靠性、安全性,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每个细节,都不能有半点马虎。我们将继续坚持驻场检疫,依法检疫,严把畜产品进入市场的最后关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凡养殖场必进,凡牲畜必查,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非法使用‘瘦肉精’者严格依法处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周艳萍说。

  为强化对大通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努力提升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水平,自2014年起,大通县畜牧兽医站对规模养殖场实行分级化管理制度,每年对规模养殖场的生产管理、硬件设施、各项制度、饲料兽药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作出限期责令整正或降级处理。截至目前,全县有A级规模养殖场32个,B级规模养殖场23个,C级规模养殖场17个,D级规模养殖场21个。规模养殖场分级评价结果与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项目扶持资金挂钩,有力促进了养殖场改善动物防疫条件,规范动物防疫活动。“去年,我们全年共防治畜禽寄生虫病284.44万头只次,完成目标任务100万头只次的284.44%;禽流感等免疫密度均达到100%,免疫抗体保护力均在80%以上,高于国家规定的平均水平。”赵志刚掩饰不住自己的自豪。

  2016年,在全国兽医“四个一行动”评比活动中,大通县畜牧兽医站获得“十佳基层兽医服务团队”称号,这是对全站职工长期从事基层动物防控、防疫、诊断等工作的肯定和鼓励。

  站在领奖台上,赵志刚,这个优秀的团队带头人眼眶湿润了,他说那一刻自己感念的是站里的每一位同事,正是他们的辛苦付出,才有了今天的成就。

  他清楚地知道,在每年春夏秋三季防疫工作最忙的阶段,全站的职工不分男女,全员出动,不管是分发疫苗物资、开展技术培训,还是包乡指导防疫,每个人都乐此不疲。每次分发疫苗,大家都争分夺秒,等到疫苗存放到了乡(镇)站的疫苗专用冷柜中,大家的心才安定下来。分发完疫苗,最紧要的就是指导乡(镇)站开展免疫注射工作。动物防疫期间,每人包片负责一个乡镇的动物防疫工作。不管是分到城郊乡镇,还是边远乡镇,大家都能欣然接受,从不计较。因为每个人心里都明白,自己的付出是应该的,吃点苦受点累都没关系,搞不好防疫,发生了疫情,那才是脱不了的大干系。正是因为清楚自己身上担着责任,每个职工在进村入户、走街串巷时,无论多么辛苦,无论多脏多累,都没有一句抱怨。

  而正是按照“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防疫理念,按照人岗相配的原则,让每名职工都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把动物防疫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做细做深做扎实,兽医站才实现了“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的防疫目标。

  为提升检疫队伍和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兽医站每年组织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活动,全县畜牧兽医站职工、官方兽医、村级防疫员年培训率达到100%。为给全县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一个相互交流,演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操作技能的平台,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畜牧兽医站已成功举办了两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演练暨动物防疫综合技能大赛”活动,并积极组织参加省、市技能比武大赛,均获得优异的成绩。

  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中,兽医站还加大对标准化牛改点、检疫申报点、标准化乡(镇)站等项目的争取和建设实施,自2013年以来共组织实施乡(镇)畜牧兽医站标准化改良点建设19个,可完成牛改良任务2万头以上;建起了一批高标准的检疫申报点,全县检疫申报点达到32个,实现电子出证24个,检疫覆盖率达100%。以乡(镇)中小型畜禽规模养殖场为单位,指导养殖场建设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坑119个,确保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大通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局长赵常胜介绍,近几年,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渔业环境监测总站及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县畜牧兽医站培养了一批从事动物微生物、生化和分子生物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且每年实验室条件都得到进一步改善。在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方面,县级兽医实验室科研能力雄厚。实验室设有收样室、档案室、解剖室、病原学室、生物化学及生物分子遗传室等,配备仪器设备70多台/套,主要承担疫病检测和项目研究等工作。在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工作中,用免疫抗体检测结果评价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评估全县疫苗免疫效果,对重大动物疫病提出风险评估和预警作用。

  县畜牧兽医站高级兽医师杨继元告诉我们,兽医站在2013年合作参与的“猪多种疫苗不同组合免疫实验研究”项目,结果表明生猪采用四种疫苗同时分点注射技术,没有增加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较高,为集中免疫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该项目获得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兽医站开展的“口蹄疫双价疫苗多次免疫与非结构蛋白抗体产生的规律探索”、“不同厂家口蹄疫双价苗免疫抗体消长动态对比实验”等项目研究中,采用血清学检测方法判定牲畜抗体消长,为养殖场和散户的免疫程序提出了更改和新的建议。同时,兽医站在全省率先实行春、夏、秋三季集中免疫的强免工作制度,也得到省、市相关部门的好评和推广。

  2012年以来,大通县“瘦肉精”阳性检出率为零;全县辖区畜产品检疫率达100%,定点屠宰场进场检疫率为100%,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产品持证率达100%……

  这是大通县畜牧兽医站每个职工的骄傲,也是全省畜牧兽医工作的骄傲。(王玉娟)

   专家连线

   依法治疫造福百姓——写在《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之前

  2016年11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完善和创新了一系列制度,对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总结和提升了我省动物防疫工作既往经验,充分体现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工作原则。其主要精神体现在:

   突出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

  青海省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关系到全省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牧收入稳步增长,更关系到肉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政策,加快兽医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有效提高了全社会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先后消灭了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症等4种疫病,稳定控制了以口蹄疫、猪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等为主的一批疫病,成功防范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传入,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然而,目前仍有多种传染病、寄生虫病危害着动物,危及着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因此,《条例》在多章多款中突出各级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各个环节所应当承担责任和义务。重点明确了防疫日常监管机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明确了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的法律地位;在履职追责方面,特别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明确规定了未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突出人畜共患病防治的法律地位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者动物源性食品。目前我国公布人畜共患病主要防治病种有禽流感、结核病、狂犬病、包虫病等26种。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关键是要加强“动物”这个源头的治理和管控。《条例》在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在强制免疫病种上给予我省自设的权限,更好地将危害严重的地方动物疫病纳入重点病防治范围。同时,就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明确了政府部门建立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防治职责和任务。

  大家都知道,被称为“虫癌”的包虫病和无法治疗的狂犬病都是因犬传染给人类,而犬只管理仍然十分薄弱。《条例》从防疫角度作了特别规定,在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接种和驱虫,并取得免疫证明。正式将包虫病、狂犬病防治纳入法治管理范畴,用法治手段强化相关防控措施。

   突出以问题为导向 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由于经营者动物防疫知识和手段的局限,加之现有交易市场缺乏防疫措施,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调运、经营患病畜禽,不仅损害养殖者利益,而且容易造成疫病扩散。因此,外源性疫源一直是威胁我省畜禽安全的主要问题。《条例》明确了经营者从省外引进动物应当遵循的基本条件和履行的责任义务以及做好检疫审批和落地监督检查等具体规定,特别强调了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从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运输通道及道口运入,主动向省境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同时明确要求省内各有关生产经营者对未经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动物不得接收。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防疫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制定《条例》时特别重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立法要求,一是明确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并根据本地区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等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二是明确除按规程处理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外,将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都纳入处置范围。

  针对防疫风险评估及其结果应用工作比较滞后,导致被动性防疫和被动性应急事件增多,《条例》要求建立疫病防治、疫情处置和引进动物三方面防疫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科学评估评价,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对策。

   突出防疫体制机制创新

  一是明确了养殖屠宰企业防疫责任。除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防疫责任外,首次在《条例》明确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生产经营者防疫责任。

  二是完善了动物检疫工作新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屠宰前必须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才允许进行流通、消费领域。使动物检疫这项工作量极大、专业要求极高的行政许可制度有了更清晰工作层次。

  三是明确兴办养殖屠宰场许可规定。今后兴办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都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特别是场址选择、场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进一步要求提高养殖屠宰场基础建设档次。

  四是创立动物防疫信息追溯监管机制。《条例》规定要加强畜禽标识、养殖档案信息和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设,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建立养殖、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将未履行防疫义务引发疫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是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机制。《条例》不仅规定要及时调整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而且要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和装备。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标志着青海省动物防疫工作全面进入依法治疫的新时期,按照“政府主导、公共防疫、科学防控、群防群控”的理念,攻坚克难,奋发努力,扎扎实实落实各项防疫制度,稳步推进动物疫病从控制向净化阶段过渡,把这项关系到广大百姓的民生工程建设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许海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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