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及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宁克平答记者问

08.04.2015  11:03

  3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开始施行,4月3日,又配套印发了《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4月8日,我省召开全省金融工作会议暨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进会,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宁克平。

   问:《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去年以来,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结构调整爬坡攻坚的关键时期,我省金融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财金联动,优化融资服务,为支持企业稳增长、调结构、渡难关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经济下行、增长放缓的形势下,企业利润增长趋缓,营收状况没有明显改观,尤其是我省小微企业由于总体规模偏小,财务制度不规范,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条件,导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没有明显改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工作方案》和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充分运用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结合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特征,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出台了这一《实施意见》。

   问: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有哪些特点?

  答: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注重承继衔接和创新实效相结合。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创新性和实效性,《实施意见》既贯彻了国务院近期相关决策部署,又衔接了我省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既完善了政府部门的支持、服务措施,又明确了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既强化了银证保担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效能的要求,又提出了企业提升自身融资能力的要求;既提出了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鼓励性举措,又规范了金融机构优化服务、降低利率等约束性措施。尤其在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不良率容忍度、禁止收取担保保证金等方面,研究提出了符合我省实际的新举措、硬举措。

  二是注重市场运行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实施意见》坚持以市场化运行为导向,提出了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有针对性地引导降低贷款利率和社会融资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同时,注重政府引导和支持,提出运用财政贴息资金、财政性存款和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和担保规模等,使“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共同发力,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

  三是注重短期增长和长期发展相结合。《实施意见》立足当前提出了落实“定向降准”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力度,切实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强化融资协调服务,促进扩大信贷投放和直接融资等,帮助企业攻难关、稳增长。同时,着眼长远,提出了加快发展普惠金融机构、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争取国家对我省比较优势产业的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等,为全面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和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奠定了基础。

   问:《实施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实施意见》内容包括优化融资服务、严控融资成本、强化政策支持三个部分,共十四条举措。其中,优化融资服务方面,主要着力于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落实国家结构性调控政策、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实行差异化监管和服务、争取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加快发展普惠金融机构、大力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有效发挥保险担保作用”等7条措施。

  严控融资成本方面,主要从源头控制融资成本上升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合理控制银行利率水平、规范整顿各类融资通道、严格清理金融机构服务收费”等3条措施,通过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公司化治理,切实遏制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元化筹资,盘活信贷资金存量,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等综合措施,努力从源头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强化政策支持方面,主要突出以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支持,激励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的思路,提出了“继续抓好融资协调服务、加大财金联动力度、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评价机制、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和风险化解机制建设”等4条措施。

   问:《实施意见》中通过哪些“硬举措”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

  答:《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新增存款70%用于当地贷款、贷款投向主要用于中小微企业和涉农涉牧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经考核达标的,执行比一般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对其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

  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500万元以下且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比例不高于0.5%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全省各项贷款不良率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担保规模,按照谁推荐的客户、谁承担不低于80%的风险的原则,探索建立合理的银担风险共担机制等。省内政府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该保本微利,中小微企业等政策性业务平均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企业收取贷款担保保证金。严格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监管,自有注册资金贷款的利率不得超出基准利率的4倍,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小贷再融资中心)融资后投放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倍。(花木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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