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借款有风险 民间借贷需谨慎

20.01.2017  04:33

        近日,门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6年2月被告杨某从原告田某某处借款3000元,约定4个月后还本付息,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在到达约定期限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均未果,遂向我院提起诉讼。

        办案法官认为,该案被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借款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仅有欠条,并没有其他证明杨某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证据,杨某的借款合同效力待定,之后被告杨某的母亲对杨某的借款行为进行了追认,本案借款合同经追认后方得以生效。还本付息责任由被告杨某的父母承担。

        办案法官提醒:未经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借款合同无效,基于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借款具有返还义务,但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法律不予支持。望大家谨慎借款,认真核实借款人年龄,提防借款风险,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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