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纪委与县法院组织县直机关人员旁听公职人员危险驾驶案

21.06.2017  02:03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干部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6月20日上午,互助县纪委、县人民法院组织县直机关有关人员140余人,在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旁听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的公开审判。

    李某某系互助县某某小学教师。2017年1月11日21时10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鼓楼十字路口处时,被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从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21.3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李英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李英邦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矫正机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李某某服判,表示不上诉。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件的公开审判,使参加旁听的公职人员受到了一次警示教育。

    近年来,酒驾、醉驾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国家法律对酒驾、醉驾有明确规定,特别是2011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漠视交通法规,我行我素、顶风违法违纪。究其原因,正是缺乏起码的道德意识、自律意识、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的表现,严重损害了共产党员先进形象。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从以上醉驾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牢固树立“酒驾是高压线”的意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遵规守纪,于细微处见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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