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相关政策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13.05.2014  20:17
  4月23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民发[2014]76号),在全省范围内分类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同时下放部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   4月23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民发[2014]76号),在全省范围内分类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同时下放部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
  《通知》规定,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民族宗教类、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青代表机构等外,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凡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发起人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文件。同时,将现行非公募基金会、异地商会由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改为由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异地商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发起人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 定,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设立。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主动承接好省上所下放的部分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权,做好本辖区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法人治理工作,努力推进全省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和创新发展。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蒲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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