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省《关于建立中轻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02.04.2016  03:11

  青海新闻网讯(本网记者 马振龙 报道)3月31日,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举办我省残疾人福利制度新闻通气会,解读我省《关于建立中轻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要点和重要意义,进一步向社会各界宣传我省残疾人保障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支持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

  目前,我省有残疾人30万人,持有残疾人证的有15万余人。其中,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有6.8万人。

  2015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省政府连续两年将涉及残疾人的民生项目纳入政府十项民生实事工程,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全面小康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提升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同步小康,今年一季度,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和残联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中轻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对中轻度残疾人参加相关社会保险予以补贴支持。

   中轻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2016年民生十件实事有关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关于建立中轻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从2016年起,由各级财政为符合条件并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中轻度(三级、四级)残疾人提供补贴。

  我省对中轻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的对象,是具有青海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并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中轻度残疾人。其中,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对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对个人缴费部分按50%予以补贴;对建档立卡的农村中轻度贫困残疾人,在2019年底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根据调查数据,全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基本养老缴费补贴对象约为5.8万人,基本医疗缴费补贴对象约为6万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残联、民政、人社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分工予以审核、办理。

  我省建立中轻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制度,对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实施精准脱贫攻坚行动计划,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