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02.11.2018  15:2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8〕1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

体系与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21号)精神,全面加强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和“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实现区域儿童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发展,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布局合理、规模适当、规范高效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行委)级综合医院设立独立的儿科,有条件的市(州)设立独立的儿童医院。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儿童保健科。每千名0—14岁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5张。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69名,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儿童医疗卫生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强儿童医疗服务资源供给。将加强儿童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作为“十三五”期间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省级妇女儿童医院及省、市(州)级综合医院儿科、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三级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解决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问题。按照“一体两翼、强化三级服务”的总体思路,以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为主体,筹建青海省高原儿科医学诊疗中心、青海省新生儿急危重症救治中心、青海省儿科医学研究中心和青海省儿科医学培训中心,支持青海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点培养儿科方向硕士研究生。以儿童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服务为两翼,加强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儿科建设,更好地发挥在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实习培训等方面作用;加强省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服务功能。以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各级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为依托,强化儿童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及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行委)级公立医院至少有1所设立有病房的儿科。到2020年,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全部提供儿科门诊服务,三级综合医院和县级医院应提供儿科急诊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

2.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协同发展。充分利用现有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依托省妇女儿童医院、省妇幼保健院,通过儿科医疗联合体、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远程医疗和培训、对口支援等方式,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提供儿童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重症诊疗及儿童保健康复服务,促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向基层下沉。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定期出诊、巡诊。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先与儿童家庭开展签约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将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儿科医师纳入签约团队,为儿童提供预防、医疗、康复、保健服务,促进全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可及性,逐步实现分级诊疗,减轻就医负担。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3.加强儿童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依托在全省妇女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产科和儿科实力突出、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设立省级、市(州)级和县级孕产妇、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加强PICU/NICU标准化建设,提高院前急救反应能力,实现院前急救、院内急诊、重症监护有效衔接,提高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在省级、县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儿科、产科倾斜;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统筹利用,完善服务设施,加强人员配备,健全运行机制,畅通急危重症救治绿色通道,提高急救反应能力,确保2020年底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孕产妇和儿童急危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落实母婴安全保障五项制度(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急危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政府)

4.完善儿童医疗服务网络。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儿童健康服务需求为依据,统筹、整合、共享区域儿科医疗资源,夯实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医院、儿科诊所,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多样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定位,儿童专科医院和三级综合医院重点收治重大专科疾病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二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健康教育、儿童保健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持续提升基层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强化医疗机构与康复机构沟通协作,做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充分借助“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不断丰富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手段,健全完善儿童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在线咨询和远程医疗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

5.加强儿科医学人才培养。加大儿科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青海大学医学院申请设置儿科医学本科专业。做好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一批能够从事儿科等各科常见疾病诊疗服务的全科医学人才。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全科医生儿科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技能培训,提升基层儿科基本诊疗、儿童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依托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项目,结合我省儿科医学人才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引进儿科医学高层次人才。结合对口援青工作,大力开展“组团式”帮扶,支持援助方选派儿科医学团队帮扶受援地医疗机构儿科建设。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才办)

6.扩大儿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模。根据临床医学、儿科学毕业生数量和岗位需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招生向儿科专业倾斜。加强儿科医师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强化儿科医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到2020年,完成100名儿科专业医师的规范化培训。加强儿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过程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强化临床诊疗和技能培训,使培训合格的儿科专业住院医师具备独立从事儿科临床工作的能力。统筹使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在生活补助等方面适当向儿科专业倾斜,鼓励探索订单式培养的有效途径。鼓励和吸引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从事中医儿科诊疗工作。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7.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培训。通过财政补助和医院自筹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加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力度。到2020年,完成200名儿科医师的转岗培训。鼓励、支持和引导已转岗的儿科医师返岗工作。根据需求,遴选增加儿科专业医师转岗培训医疗机构。适度缩短内科等相近专业医师转岗儿科专业的培训期限。经转岗培训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可变更执业范围为儿科学或在原专科执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儿科执业范围,并纳入相关专业和儿科专业医师定期考核。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三)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

8.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在价格政策上予以倾斜,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六岁及以下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加收30%。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大力提升儿科医务人员岗位吸引力。在医疗机构内部分配中,加大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考核权重,确保优绩优酬、同工同酬。要充分考虑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特点,合理确定儿科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儿科医务人员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等级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严禁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疗机构药品、耗材、检查和化验收入挂钩。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促进儿科医务人员职业发展。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儿科医师,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在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人员。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开展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加强儿童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推动完善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实施新生儿疾病、0—6岁残疾儿童免费筛查,加强儿童遗传代谢性疾病、先心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救助工作。推进儿童疾病防治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保障合力。减轻贫困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四)加强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12.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加强对儿童健康全方位、全过程管理,重点从生育、养育、保育和教育4个方面发力,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扎实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0—6岁儿童残疾筛查。规范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做好预防接种、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等,加强儿童传染病防治,推进儿童健康服务策略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加强儿童健康宣传教育,以家庭、社区、托幼机构为重点,加大健康知识和疾病预防宣传力度,提高家庭儿童保健意识,推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在传染病、慢性病防治中的基础性作用,寄宿制学校设立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校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展季节性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预防保健工作,减少季节性疾病暴发。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幼儿园、小学儿童健康体检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儿童健康管理措施有效落实。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残联)

13.有效应对高峰期医疗需求。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制定儿童就诊高峰期应对预案,在学生假期和季节性疾病高发期,结合当地儿童医疗服务需求,统筹调配区域内儿童医疗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眼科、呼吸科、消化科、感染科等专业力量,强化门诊、急诊有效衔接,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分流患者,满足高峰期儿童患者医疗需求。组织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内科高年资医师的儿科专业培训工作,使其具备儿科季节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能力,在儿童就诊高峰期充实儿科医疗力量。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14.加强中藏医药儿科诊疗服务。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在儿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方面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州)级以上中医院设立儿科,县级及以上中藏医院设立儿科门诊,提供儿科常见病、多发病中藏医药诊疗服务。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能够提供儿科中藏医药服务。儿童专科医院应设置中医儿科,提供儿科中医药服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力推广运用中藏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儿童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鼓励和吸引经过规范化培训的中藏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从事中藏医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15.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综合医院和儿童医院要结合儿童及其家属心理特点,开展社工和志愿者服务,不断加强医患沟通,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提高医患沟通效果,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建设,大力推进“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严厉打击各类暴力伤医、闹医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儿科执业环境。普及儿科疾病防病医学知识,引导群众形成合理就医预期。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健康青海建设和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具体方案,完善配套措施,有力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卫生计生部门要优化儿童医疗卫生资源区域布局,夯实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三级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实施儿科医师规范化和转岗培训,加强儿童预防保健和急危重症能力建设,推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推广中医药儿科诊疗服务,强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加强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加强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根据儿童服务特点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结合援青工作,落实援建项目,推进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教育部门要加强儿科学专业医学生培养力度,落实好学校开设卫生室(保健室)相关要求。 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财政投入相关政策,重点向儿童医院和儿科、儿童保健、儿童康复工作倾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完善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薪酬制度改革,调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积极性。 民政部门要加强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工作,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坚持合理、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考核督查。要建立监测、评估制度和机制,确定指标体系和办法,对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进度和效果定期进行调度、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和困难。建立重点工作跟踪和定期督导制度,细化重点任务,设置年度目标,强化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