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震局、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新闻发布会

08.12.2015  20:06

 省地震局、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青海省防震减灾 条例》新闻发布会

 

12月1日,为做好《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在省政府新闻办的组织下,省地震局、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了《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了省垣有关新闻媒体参加。会上,省地震局局长张新基介绍了《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并就今后《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要求。

张新基局长指出,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和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地震局起草了《条例(草案)》,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后,2015年6月10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25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涉及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三十二项,各级地震部门工作职能四十三项,其他相关部门工作职能三十一项。该《条例》内容简洁、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主要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等方面规范了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与开展,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融合了国家关于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科学总结了我省近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突出了青海特色,将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继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张新基局长强调,抓住当前《条例》颁布施行的有利契机,全省地震系统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在全面学习、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做好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特别要加大对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监测设施、不依法履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违法发布、传播地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规范防震减灾活动,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贯彻实施到位。

 

 

                    (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