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多措并举提升集体合同协商质量

21.09.2014  16:58

  近日,省总工会印发《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实施意见》,力争用5年时间,使集体协商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6%的基础上,集体合同所覆盖职工对集体协商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职工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规范集体协商民主程序。协商前,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了解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协商议题和方案,使集体协商真正成为反映职工利益诉求的渠道,提升集体协商的质量。协商中,工会指导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名盖章,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协商后,企业工会在《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督促企业一方将合同文本报所属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加强区域行业集体协商。区域协商要实现本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劳动条件等底线标准与区域发展水平相适应;行业协商要以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为重点,具体到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分类协商确定标准;企业协商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岗位职工的不同诉求分别确定协商内容和协议条款,特别要明确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的各项权益标准。通过形成“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多层次、相衔接、立体式的集体协商体系,有效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和水平。

  建立健全协商指导员队伍。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从现有工会社会化工作者中选任,对于工会聘用时间较长、业务能力较强、比较熟悉和热爱工会工作的社会化工作者经过培训后担任集体协商指导员。市、州总工会2名以上,县(区)总工会至少配备1名。

  建立集体协商考核评价体系。各级工会积极争取党政支持,把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党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与党政重点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形成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整体合力。把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全省工会系统和企业及其经营者各类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对未开展或未按规定程序开展集体协商的,实行一票否决。

  优化集体协商法制环境。《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今年9月1日起执行,各级工会已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认同度,为立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培训、贯彻、实施等各项工作。各级工会会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强化对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时间进度及工作措施,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叶文娟 邢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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