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监管局出庭应诉行政处罚纠纷案

19.08.2016  01:05

 

  2016年3月7日,青海铝型材厂、刘国兴分别诉西宁市安全监管局、青海省安全监管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案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马玉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祁文清出庭应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8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审理,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马玉英、政策法规处处长马建明出庭应诉。8月16日,法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省安全监管局派人参加庭审,法庭当庭宣判维持原判决。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义务,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体现,是行政机关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上述两案从一审到二审历经五个多月时间,每次开庭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积极出庭应诉,充分显示了省安全监管局对出庭应诉工作的高度重视,通过行政诉讼查找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有利于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