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开展2015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审查登记工作

19.10.2015  19:57

   (本网记者 马振龙 报道) 10月19日,记者从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获悉,2015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审查登记工作将于11月9日至20日(不含双休日)进行。

  根据通知,审查登记的学生只限于今年9月份开学后到外省(市区)中学就读的高一新生,且只限于在我省工作并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子女、世居农牧民子女、没有从外省(市区)往我省迁移过户口的本省久居城镇居民的子女。

  省教育厅在外省(市)集体办的高中班学生的审查登记,由教育厅民教处负责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各州(县)在外省(市)集体办的高中班学生的审查登记,由州(县)教育局负责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审查登记单位对学生的在青高考资格负全责。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登记学生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父母及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集体办班学生的登记号在学生参加高考当年由省考试管理中心编排下发。

  单独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的审查登记,由户口所在地州(县区)招办负责,市、州教育局负总责。登记时要填写《青海省2015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审核、盖章、编号等程序全部完成后,由市(州)招考办负责,一份报省招办、一份留市(州)招考办、一份存考区招办(参加高考时装入考生档案)。

  赴外省(市区)就读高中生必须取得所就读学校的高中学籍和学籍档案、参加所就读省(市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允许在省内中学空挂或保留学籍。赴外省(市区)就读高中生中途又转回省内中学就读的,须在高二学年结束之前办结学籍、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转移手续,高三学年不受理。

  省外在青务工、经商、投资私营人员以及省外企业在我省开办分公司的派入员工等,家长本人及子女户口已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中学就读高中,且在青高考时必须符合青海省招委规定的报名录取条件。此类学生如果在省内中学空挂或保留学籍后到省外中学就读的,不允许在我省高考报名,由空挂或保留学籍的中学负全责。

  依据有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上学,不允许到省外就读。且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有关条款及青海省招委有关规定;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其中一方从省外将本人及与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要在我省参加高考,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高考报名时必须符合青海省招委相关规定。

  审查登记时必须提供的证明及材料:

  ●学生及家长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与原件对照一致后留复印件);

  ●《房产证》或居住证明;

  ●父母单位证明(企业下岗人员提供与原企业清算组签订的协议书;农牧民由村<牧>委会、乡镇政府出证明;无迁移户口记录久居城镇居民由社区出具证明,并提供在青养老保险等手续);

  ●就读高中学校的证明(主要证明是否有正式学籍、学籍号)。

  因在青高考资格审查工作需要,家长还必须提供审查登记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家长是从省外调动(招录)到我省的行政(事业)人员、省人社厅颁发了聘书的高层次引进人才等,要提供省人社厅的调动(招录)文件、聘书等。如需查阅人事档案,由教育招生部门协调组织人事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关资料。

  驻青部队军人子女办理登记须提供的材料:家长现在职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政治部或干部处)的证明、《军官证》、在驻青部队任职的命令(与原件核对后留复印件,复印件上由政治部或干部处盖章确认)、现役军人优待证或军人保障卡(文职不含)、子女随军批复、夫妇结婚证、就读高中学校证明、户口簿及户籍迁移手续。转业、安置、复员到我省的退役军人,还须提供省人社厅或民政厅军转办的证明和现接收单位的有关文件、证明以及安置去向审批表。

  高一学年在我省中学就读,今年9月份升入高二后才转往省外就读高中的,除了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在我省就读高一学校的证明(注明高一学年在我省的学籍号、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并明确该生转出后省内学籍已转出、学业水平考籍号已注销)。

  通知要求登记由家长本人办理。确因需要由学生本人到场的,家长要及时带子女到场。登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次审核工作提出“谁审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教育、公安、招生部门各负其责。公安部门负责对学生家庭户籍及落户情况的审核,同时要对学生的照片与户籍库电子照片核对,严防冒充或冒名登记;考区招办和教育局对家长所提供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做核实。市(州)招考办及教育局对辖区考区登记的学生把关负总责。

  审查登记工作中如果出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相关规定做严肃处理。对搭桥户、空挂户、挂靠户口、空挂学籍、冒充(冒名)他人身份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做登记的,取消在青高考资格,并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