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我省推行价格评估机构告知性备案制度

01.01.2019  20:22

  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价格评估市场行为,推动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发展。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自2016年2月3日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及“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审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对已经取消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变相行政审批,不得在开展价格评估业务中提出资质要求。

  《通知》要求,推行告知性备案制度,即价格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前,按照属地化原则,到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评估机构信息;已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价格认证局备案。

  要求建立信息报送公开制。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价格评估机构备案情况,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价格评估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以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对存在报送虚假企业信息行为的价格评估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及时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公布。

  要求强化信用监管力度。规范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进一步强化信用对价格评估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要求完善价格评估行业自律机制。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价格评估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并接受价格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促进有序竞争、推动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发展。(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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