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14.09.2015  17:28

为加强省民宗委行政复议工作,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成立省民宗委行政复议委员会。省民宗委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三处负责人担任委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的复议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二是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对我委及被申请人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四是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五是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在民族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相对人对各市州民宗委(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先向市州人民政府、省民宗委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政策法规处,承担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