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药实施新规

05.03.2017  16:06

近日,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印发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省级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在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实行药品实名管理,即实际购买药品要与购药费用结算单(结算小票)、医保信息系统录入名称相一致。、

近年来,省级参保职工持卡购药时,往往存在着所购药品与结算小票所示药品名称不一致的现象。为规范售药行为,保障用药安全,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完善了购药实名管理办法,要求定点零售药店向购药参保职工提供结算小票记录药品名与实际购买药品的名称、数量等相同,并在省级职工医保信息系统录入。为确保制度落实,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将进一步加强购药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抽查、暗访、接受参保职工投诉等多种形式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不执行规定、结算小票内容不实等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省社会保险服务局要求各定点零售药店高度重视购药实名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制度规定,做好售药人员培训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制度平稳实施。 (张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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