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以来我省老龄事业实现科学跨越式发展
座谈会现场。马振龙 摄
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马振龙 摄影报道) 2015年是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关键之年。8月6日,记者从省老龄办、省记协共同召开的老龄事业宣传暨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记者座谈会上了解到,“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加快推进各项制度建设,老龄事业实现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
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十二五”期间,我省积极落实“民生创先”工程,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尤其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健全。进一步巩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成果,实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业务经办管理、基金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省内外顺畅转移接续。截止2014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4.56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28.83万人。从1998年起连续17年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两个100%;全省已建立街道、社区、乡镇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428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达到24.8万多人,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86%,为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和便利。新型农牧区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力推进。截止2014年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4.62万人,参保率为94%。2012年以来,我省自筹资金,三次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达到每人每月125元,比国家规定70元的标准增加了55元,43万多名城乡老年居民直接受益。调整后,新农保、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水平居西北第一位,位居全国前列。不断提高城乡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起连续11年调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养老金从2005年的935元提高到2015年初的2910元,为2005年的3.11倍,重点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了倾斜照顾。2011-2014年,对65至69周岁、70至74周岁、75至79周岁、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月人均分别另增加50元、110元、170元、230元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和老年人的关怀。
稳步提高老年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根据中央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以实现“全民医保”为目标,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参保覆盖面,改善管理服务水平,医疗保险改革取得新成绩。居民医保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参保率进一步扩大。截止2014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3.42万人和450.73万人,参保率均达到98%以上。2015年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到550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人均468元,位居中西部地区前列。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平均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6%和85%。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完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再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再次报销。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患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7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5%的比例再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再次报销,有效减轻了老年患者的医疗负担。深入推进老年患者就医优先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对特困老人就诊实行“一免七减”的优惠医疗服务,即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住院病人药费、诊查费等七项减免10%。西宁市各医疗机构将此项优惠服务拓展到65岁以上的老年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广泛开展创建“平安医院”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简化服务流程,增加服务项目,降低医疗费用,并为老年患者提供挂号、就诊、住院优先、健康咨询等人文关爱服务。老年健康管理及常见病预防工作不断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和健康部门,对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登记管理,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指导,加强老年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同时,全省年满65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和居住满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被纳入体检范围,2014年体检经费在原每人80元的基础上增加至130元。
特殊老年群体保障水平大幅提升
为全面保障老年群体的正常生活,我省继续强化对贫困老年人救助、高龄补贴制度等政策的有效落实。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工作有序开展。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加大对贫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力度,建立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5年初,我省连续第七年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20元,城市低保标准平均达到37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平均达到200元/月。截止2014年底,全省共纳入城乡低保对象59.5万人(城市20.7万人,农村38.8万人),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老年人20868人,农村低保老年人70054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农村五保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4337元和4957元,全省纳入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23419人(其中分散供养18676人,集中供养4743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20.3%;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已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同时,认真落实老年群体临时救助和取暖、住房等救助制度。继续完善落实高龄补贴政策。2015年起,全省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月人均提高20元。提标后,月人均补贴标准分别达到70-79周岁70元,80-89周岁80元,90-99周岁100元,100周岁及以上140元。2015年预计全省享受高龄补贴政策的老年人近29.60万人,发放资金达2.5亿多元,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7734万元,市(州)、县(区)财政配套达1.8亿元。
持续推进适度普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随着我省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各级各部门把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社会养老服务相关政策体系。2014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指明了科学的发展路径。同时,制定下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4〕1460号),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岗位等方式,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方式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目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已在西宁和海东两市开展,省财政已下达试点地区补助资金1020万元。稳步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适度普惠性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2014年全年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3.04亿元,新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546个。截至2014年底,全省农牧区农村互助幸福院达907个,州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53个,乡镇敬老院192所,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141个,全省老年福利设施达到1293个,机构养老床位达到15896张,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服务床位25张,超额完成了省政府“十项民生实事”确定的“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预计到“十二五”末,将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30张养老床位的全国水平。
老龄事业宣传和老年文体活动丰富多彩
“十二五”期间,我省各级各部门把加强老年事业宣传和老年文化建设作为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整合社会文化资源,倡导健康、文明的老年生活方式,不断丰富广大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加大老龄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网络等途径,设立专门的老龄宣传平台,加大对老年文化事业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各项老年人优待制度。在城市全面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享受游园、参观公共文化设施等优惠政策。2014年,西宁市面向全省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IC卡16.6万张,65岁以上老年人仅乘车一项每年可享受优惠总额达278.9万元。省老年大学开设各类老年文体培训班,省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对老年人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并开展舞蹈、电子琴、书法等各类文化培训班。目前,全省建成140个乡镇文化站公共电子阅览室,省图书馆成立“青海省老年网上俱乐部”,为老年人获取电脑知识、进行信息化学习提供方便。鼓励老有所为,为老年人提供展示平台。截止2014年底,全省共建立了2982个村级和城镇社区老年协会。2014年下发《青海省首批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乐龄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并下拨帮扶资金,在西宁和海东市共92个乡村实施我省首批基层老年协会“乐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老年协会推动老龄工作发展的积极作用。2014年,我省黄南军分区原顾问组长师云升和海东行政公署退休干部毛文斌两位同志被授予“全国老有所为楷模”称号。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随着我省老年人口的增加,老年人维权和精神赡养问题逐渐凸显,各级各部门加大对涉老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涉老法制宣传力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三八”妇女维权周、“国际反家暴日”、“三下乡”等活动中,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维权意识作为“法律七进”重要内容,结合在农村开展的“宣讲一号文件”、城镇开展的“家庭文化在社区”及“敬老月”活动,在全省范围印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宣传资料10万多套(册)。老年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全省设立了55个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基本建成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体系,并组织律师与老年人签订“法律助老”协议,将“助老”法律服务活动制度化。2014年,为加大老年人维权工作办案费用,积极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公室争取老年人法律援助办案费52.5万元,确保更多急需法律帮助的老年人都能获得法律援助。老年人精神赡养得到有效关注。继续在农牧区开展“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工作,落实子女赡养责任,仅西宁市便签订了49937份“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进一步开展敬老爱老创建活动,如年度“孝亲敬老”模范评选、“心连心”感恩敬老、“贴心保姆”扶老助残志愿服务等,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老人。2014年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评选活动”中,我省彭文林等22人获“全国孝亲敬老之星”,李进获“全国孝亲敬老楷模提名奖”,湟中县民政局和大通县老龄办获“全国敬老模范单位”荣誉称号,在全社会营造了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日益规范
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我省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要,坚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到城市(镇)总体规划。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在新建公共设施工程各个环节中严格把关,强化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督,提高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水平。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的福利院所、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全部按要求建设了无障碍设施。综合医院、机场及车站、城市广场、公园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以上。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12%以上。在居住小区和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创建城市建成区新建居住小区全部建设了无障碍设施。已建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率达27%。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入口无障碍改造率达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