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我省完善省内差旅费政策 与公车改革无缝对接

01.07.2016  16:22

  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为有效解决省级单位车改后市(县)内交通费补助较低、当天往返西宁市所属三县的公务出行无法核报差费,以及短途公务出行补助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省财政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完善了省内差旅费政策,进一步增强了差旅补助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实现了差旅费政策和车改政策之间无缝对接。

  鉴于公车改革后,发放给个人的车补主要是保障公务人员在西宁市区内的公务出行,且单位保留的车辆无法完全保障省内公务出行的实际,省财政积极跟进,主动作为,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省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主动调整现行的差旅费政策,为省级公务用车改革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条件。

  根据实际需求调整补助标准。针对市(县)内交通费补助较低这一实际,省财政根据当前我省交通费用实际需求,将《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合理界定出差范畴。针对当天往返西宁市所属三县的公务出行无法核报差费的问题,省财政明确省直机关常驻地为西宁市城区的,到西宁市所属三县(大通、湟中、湟源)的公务出行按出差对待。完善省内出差交通保障方式。调整后的差旅费办法明确,省内出差出行方式可由出差人员自行选择。由单位派车(租车)的,车辆运行所需经费由单位承担,且不再核报市(县)内交通费。选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区域间交通费凭据报销,市(县)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补助。单位未派车且无法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报销凭证的,区域间交通费按每趟出差往返各4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市(县)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补助。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按包干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周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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