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我省部分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8.03.2016  09:40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制定《青海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我省能源、教育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该《办法》本月起施行。

  《办法》指出,我省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用事业领域将实施特许经营。从事特许经营,要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节约能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特许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专项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我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将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等。

  《办法》同时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等。(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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