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改判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21.07.2015  14:20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该案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以间接证据判断事实,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进行推定并作出判决,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2013年9月,何某失踪。经同仁县公安局查找15天后,其尸体在某水电公司泄水渠与隆务河交汇处被打捞上岸。何某的直系亲属认为,何某掉入该泄水渠洞口并造成溺水死亡,遂作为原告起诉至黄南中院,请求某水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4余万元。该水电公司辩称,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何某从泄水渠洞口掉入,所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何某的直系亲属在其死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有证据证明何某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向同仁县公安局调取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何某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据间缺乏关联性,不能相互印证。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省高级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当事人对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各持己见、争锋相对,庭审前合议庭主动与一审法院沟通案件情况。合议庭认为,同仁县公安局在排除他杀并征得受害人直系亲属同意后,仅对何某死亡作为意外死亡案件处理,并未作进一步调查,与何某生命权相关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等均缺乏直接证据,处于不确定状态。但结合已知的基础事实,运用经验法则、逻辑规则以及合理排除何某尸体打捞地与隆务河交汇存在其他渠道等,可以推定何某从泄水渠掉入及死亡的事实;而某水电公司作为该泄水渠的管理者,其未能提交按规定尽到科学合理防护、设置警示标志等义务的证据,也未就本案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提出反证。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某水电公司应对疏于管理、怠于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青海省高级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合理诉求,依法判决某水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扶养费等共计15余万元,并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对案件事实的推定过程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