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督办省民宗委承办的民族团结立法方面建议办理情况

10.08.2018  18:00

8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重点督办工作会,督办省民宗委承办的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省级立法的建议》办理情况。省人大副主任刘同德,省人大民侨外委主任委员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立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充分肯定了建议办理工作的阶段性成果,认为省民宗委在《条例》立法过程中,切实加强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提前介入、靠前对接,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整个办理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保证了该建议阶段性任务如期完成。

会议要求,《条例》立法的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都已明确,下一步,承办单位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倒排工期,集中攻坚,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狠抓工作落实,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立法任务。

刘同德针对建议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省委部署,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年内制定出台,为建设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和谐青海,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落实“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提供法治保障。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反映我省优势和短板对立法调整的需求,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增强法规的特色和实用性。三是增强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把重点放在法规核心制度、关键条款设计上,确保制定的法规可操作、易执行,务实管用。四是贯彻实施好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规学习宣传,明确职责义务,保证法规各项规定在实践中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