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 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22.04.2020  22:51










        今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积极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青海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4月21日上午九时依法公开审理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某工贸公司自2012年注册成立以来,从事烤漆防盗门、防盗大门、非标门生产加工,马某某系案涉九款门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公告六幅图片,分别为主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左视图、立体图。2017年10月1日,马某某与某工贸公司签订专利授权书,马某某授权某工贸公司加工销售其享有的九项外观专利产品,授权专利侵权诉讼事宜。2019年7月10日马某某申请办理对某钢材加工店生产、销售设计门外观专利侵权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员在某钢材加工店的场所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固定证据,并制作公证书。

        某工贸公司2019年7月22日向西宁中院起诉,要求某钢材加工店停止加工、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所产生的各项合理开支25万元。一审庭审时经当场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某工贸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整体图案布局相同或局部图案特征相同。某钢材加工店就其所持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提交了其购进被控侵权产品的销货单、生产者的名称、经营场所,并提交了一份与广河某烤漆门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为近似。庭审中将涉案外观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门框架的图案与某工贸公司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门框架结构线条排列相同,门框架由三横五纵线条分割为上下两部分,从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门的图案与某工贸公司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门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专利外观设计中突出使用的横列花纹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花纹相似,门扇上排列的方形图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门扇上排列方向、图案一致,综合比对效果从整体视觉效果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门的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为近似,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某钢材加工店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销售与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近似的产品,构成对专利外观设计的侵害。因钢材加工店陈述的生产者未到庭,对销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钢材加工店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数额,因某工贸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钢材加工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也未提交某钢材加工店已实际销售并已获得利润的相关证据,本案赔偿数额难以根据现有证据确定,应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性质、涉案产品类型、钢材加工店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结合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确定赔偿金额为3万元(含合理开支)。遂判决某钢材加工店及其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某工贸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某工贸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驳回某工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钢材加工店不服,提起上诉。该案未当庭宣判。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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