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地方保护” 再加公平砝码

16.02.2016  17:32










    “别拿鸡蛋碰石头!”“不告白不告,告了也白告。”……以前,人们把这些话通常用在“民告官”的司法案件中,话里话外透露出的正是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

    立案前,群众担心,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那也算是“一家人”,案子能审得公平明了吗?审理中,法官有所顾虑,担心得罪人、影响饭碗,案子审得束手束脚。所以,以前经常会听到有法官感叹:“行政审判庭的工作不好干,行政案件不好审也不敢审。

    “民告官”难题并非我省“独有”,在全国比较普遍,又该如何破解?今年1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部分法院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若干意见》,在西宁市、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选择了7家行政案件审判力量较强、经验较丰富、案件量较大的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交叉立案审理由相邻法院原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让群众到“异地”法院起诉。“实行部分法院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从制度安排上减少了地方干预司法的空间,避免行政权力干扰,减轻了法院的办案顾虑,有利于司法公正,有利于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班玛吉说。

    有人说,行政审判,审在“”途。

    “搞行政审判的,要说没被‘警告’过,没被打过招呼,那一准儿是假话。

    “现在好了,思想‘包袱’轻多了。不像以前,审行政机关特别是地方政府,顾虑重重。”眼前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带着法官的威严,可提起以前的办案经历,颇感无奈。“行政审判难,不易出成绩,法官一般不愿在行政审判庭干。行政案件立不了、审不好,老百姓骂你;严格依法审理,判行政机关败诉,领导不高兴。”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却倒尽了法官们满肚子的苦水。

    行政审判,审在“”途,源于哪里?首先是人员任用。以县法院为例,院长由所在县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得罪地方,可能影响晋升;其次是财物,法院所需办公经费、工资、基本建设费,都需要当地财政拨付。

    这位法官告诉记者,“我们在本地生活,买房、就医、孩子上学,保不准哪件事就得求人。再说,县城就是个熟人社会,说不定哪个部门有亲戚、同学,真判行政机关败诉,指不定得罪谁。

    如何让“”途变成“”途?改革课题摆在了法院面前。

    为推动我省行政审判科学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行政案件管辖机制开展了较为深入的调研。在调研中发现,当前我省法院行政案件也存在“审不好、判不出”的现象,不少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能否排除地方干扰和影响,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行政审判权心存疑虑,但又寄以极大期待。

    实行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之后,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都能挺直了“腰杆”。法官的说法最直接:“这一破冰之举,缓解了告状难,使老百姓的胜诉率大幅提高;卸下了法官的思想‘包袱’,让我们在审判席上更为‘洒脱’,公正裁判;行政首长在本地法院出庭感觉丢面子,到其他法院后顾虑会减少很多;增强了法院的公信力,以前‘不管判谁胜诉,对方都可能不满意’,但是以后‘原告即便败诉,也感到被公正对待’;同时还能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集中管辖能有效解决“告官难、难告官”,但诉讼和司法成本增加的问题也随之出现。班玛吉说,由于集中管辖的原因,诉讼便利上显然不及在当地法院,当事人用于诉讼的交通、通讯等费用成本以及开庭往返的时间成本确实会有所增加。但如果异地法院管辖的制度安排能实现公正司法,当事人虽然有所不便,会多付出一些诉讼成本,他们也是乐于接受的。而且,如果一审法院能公正裁判,当事人就会服判息诉,还能节约上诉的成本支出。因此,相较于诉讼不便、成本增加的问题,当事人更期待异地管辖可能产生的公正司法的正面效应。当然,为减轻当事人负担,除了加大宣传力度以外,各级法院还将充分开展行政诉讼案件的网上立案、远程视频开庭和接访等服务。此外,虽然集中管辖后,作为当事人的被告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前往异地法院应诉会产生成本增加及不够便利,但却更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度,树立法治政府形象。

    也有人担心,集中管辖之后,原管辖法院对此类案件是不是就不立案、不管不问了?当然不是,改革的目的就是让老百姓更加方便,打官司“底气”更足,让法院更加有司法公信力。

    班玛吉说,各级法院都会在立案大厅公告有关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的文件规定,提供相关的诉讼指南材料,必要时开辟专门窗口,对到访的行政诉讼案件起诉人进行宣传、引导和释明。对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法院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立案登记的规定,依法登记立案,不允许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

    如果当事人坚持向原管辖法院起诉的,原管辖法院要做好释明工作并在接收起诉状后三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需要开庭审理、调查或调解的,审理法院会在开庭(调查或调解)时间、地点的安排上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并且加大开展巡回审判的力度。同时,所有的基层法院行政庭仍然保留,主要办理非诉执行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案件涉诉信访的息诉稳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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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5日,本报刊发了《我省实施部分法院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消息后,得到了很多读者的关注。有读者提出,集中管辖后会不会将行政干预的压力从原管辖法院转移到集中管辖法院,类似问题如何解决?

    对于这个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前期调研中也已经做了客观的评估。班玛吉认为,虽然某些行政机关出于惯性思维或现实需要,极有可能改变干预方式,通过向管辖法院的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打招呼或其他更隐蔽的方式,继续向管辖法院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毕竟不可能那么便利和随意,而且受诉法院也有足够抵制能力。集中管辖后,依法办案的压力会减轻,但不可避免地会增加调查取证、勘察现场等司法成本,对办案效率也可能有所影响,但相对于现在的久拖不决,则更利于高效裁判。

    记者同时了解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报告制度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接收过问信息的法院工作人员留存相关材料,全面、如实、及时地将情况录入数字法院系统,做到客观真实、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向各级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受干预的法院工作人员留存相关材料,全面、如实、及时地将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的指示、批示、函文、通话等过问情况录入数字法院系统,做到应记尽记,有据可查。

    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责。

    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规定,如实记录相关情况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控告。上一级法院接到控告后,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及时予以澄清。

    同时,法院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的,适用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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