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2018〕97号)

21.09.2018  18: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23号)精神,经市委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深化改革重要思想,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忠实践行“两个绝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部署,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实施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全面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推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在新起点上加快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幸福西宁新局面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坚持党管一切的方针不动摇,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既要抓好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及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也要抓好教育教学、安全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全方面工作。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坚持应建必建,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和党章规定的各项工作,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建立党组织。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充实民办学校党务工作力量。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在时间、场所、阵地、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和“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列第一位部门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决策和监督机制。党组织建设要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充分发挥作用。学校党组织书记或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健全党组织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教育教学、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三)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摆到民办学校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体系和队伍建设,重视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以“四爱三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加强理想信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民族团结进步、生态文明、心理健康教育,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积极引导广大师生员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忠实践行“两个绝对”,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管理育人、文化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三、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

  (四)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民办学校分类改革,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举办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法人登记后方可办学。已按照分类登记有关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实施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必须与义务教育阶段分设,分别登记为不同类型的独立法人,财务资产独立核算。严禁举办者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实施分类审批管理。民办学校的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审批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审批。其中,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机构)由县(区)教育部门审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市区内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市辖县域内原则上由所在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名称要符合登记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名称相同。举办者应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正式设立的申请。(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规范推进分类登记。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审批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审批机关同级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到有登记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制企业。申请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凭审批机关发放的筹设批准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筹设期内不得办学招生,筹设完成后,可凭办学许可证到登记机关办理业务范围、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七)平稳过渡现有学校。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的有关要求,通过政策引导,稳妥推进分类登记管理改革。本着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

  (八)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并大力引导社会力量在我市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导向,完善制度政策,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扶持政策,结合实际,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教师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可依据相关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性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

  (九)规范办学准入条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积极性,吸引更多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在满足办学安全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凡是能制定生均校舍面积、运动场所、实验设备、计算机、生师比等指标的发展规划,明确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的时间并持续投入的,举办者均可自由申请举办。教育、人社部门制定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准入负面清单,审批部门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投入项目建设或学校运营。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民办学校可通过合理收费、社会捐赠、银行贷款、股份化运作等多种方式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贷后管理机制,并在代收学费、结算、代发工资等方面与民办学校加强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民办学校接受资金捐赠特别是有境外资金投入的基金会捐赠时要报审批机关备案。(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十一)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在民办教育领域的合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学校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举办者和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政府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对办学收益、财产权属、权利义务及其他重要事项事前商定,签订协议。鼓励公办、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民办学校与企业、其他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联合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构建不同投资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努力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

  (十二)完善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 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有序退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清偿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偿还其他债务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6年11月7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土地资产不得纳入债务清偿范围;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深入调研,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预算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年度教育经费增量要统筹考虑公办和民办教育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

  (十四)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宁政〔2016〕123号)的有关要求,严格核定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对民办幼儿园和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实行等额补助。对于符合扶持条件的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可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购买服务的资金应在当年到位,资金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审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十五)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生活补助的评定认定和发放管理机制,每年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力度。(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

  (十七)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城乡建设规划中要预留教育公共服务用地,充分考虑全面二孩政策、人口流动、城镇化、扶贫搬迁等对学龄人口总量、结构、分布的影响,将民办学校布点一并纳入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合理安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用地规模,统筹规划学校布局。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时,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用地需求。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其城市配套费、建设费、人防费等相关费用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

  (十八)保障依法自主办学。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要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基础上,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培训,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其中学科类培训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其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应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招生,确需跨越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招生的,须报审批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九)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须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章程中应明确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和监事(会)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理)事会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有较多公共财政资金、资产投入的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应有审批机关委派的董事参与,一个自然人不得兼任同一个学校的董(理)事和监事。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学校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于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民办学校,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委派党员监事。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形式,向民办学校委派长期或短期督导专员,指导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自主办学。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自主选聘校长,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近3年内未受到党纪、政纪、单位处分,未进入失信人员名单,民办学校可聘用已退休的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学校监事会、财务部门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建立健全“五会”管理制度(董事会、监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还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管理监督,讨论研究有关学校发展改革的重大事项。(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在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公共财政资金、资产投入的民办学校在设立审批时,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产权归属和资产投入认定报告,为终止办学时的有关事宜提供依据。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财务专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应安排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得为董事会、举办者的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各县区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调节、分类管理、优质优价”的原则,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主动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并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二十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民办学校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暂未达到标准的应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逐步改善办学软硬件条件,年检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落实课程标准,深化教学改革,为适应考试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主管部门备案。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相关要求,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引导,加大对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教学督导、学历证书发放的随机抽查力度,坚决查处虚假宣传、违规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三)保障学校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鼓励教职工缴纳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逐步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落实省内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省内户籍迁移等服务政策。鼓励民办学校会同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探索开展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培养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培养培育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鼓励民办学校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有效应对师生利益纠纷、争议处理、非正常损失以及学校清算等情况。民办学校要依法落实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完善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二十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和稳定作为学校办学的生命线,评奖评优中实行安全稳定一票否决制。要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严格执行跑道建设标准,杜绝校园“毒跑道”,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化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演练,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联合公安、消防、禁毒、地震、人防、防疫等部门开展讲座、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完善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防范措施,配齐配足安全保卫人员,落实24小时安保巡查制度、专人值班制度和教职工住校值班制度,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学习环境。(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

  七、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

  (二十五)明确学校办学定位。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服务社会需求,推动高质量发展。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启蒙教育;中小学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职业学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和继续教育,满足各年龄段人口教育需求,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二十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办学质量的关键抓手,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励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要严把教师入口关,新进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已经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要加强培训,限期取得。民办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加大教师培训力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科研工作,引导民办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各具特色的校本研修机制,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各地在实施“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顶岗支教计划”、“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及其他教师队伍培养、培训、支持计划时要统筹安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比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费用由各级财政和学校分担,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建立民办公办学校教学观摩和教研交流机制,为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到公办学校交流学习创造条件。民办学校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探索创新绩效考核机制,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外事办)

  (二十七)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有教育情怀的举办者兴办教育,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专业、课程、师资、管理,加强与国内知名学校、教育集团的合作交流。允许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特别是要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交流交往,主动融入对外友好城市合作格局,着力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外事办)

  八、优化民办教育管理服务

  (二十八)强化部门协调。民办教育改革,特别是分类管理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新问题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全市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九)改进管理方式。各地区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推广应用省级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政策文件、年检报告、招生简章、办学章程、工作动态、违法违规曝光及其他信息,不断提高民办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十)健全监管机制。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严格按照设置标准依法审批。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专人负责,配套工作经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监督指导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完善组织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安全管理、明确财务资产、加强信息公开、健全退出机制。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检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加大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监督指导民办学校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主动公布非涉密办学信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信息。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各级民办教育工作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民办学校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会同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和街镇(社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巡查发现、违法查处、检查督导等各环节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改革,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管办评分离,探索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主管部门要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十一)支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积极支持各级民办教育协会发展,支持协会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专业机构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完善民办教育服务网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二)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县区和民办学校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密切关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坚持主动发声、团结鼓劲、正面宣传,表彰和奖励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10月11日。

  附件:西宁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西宁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民办教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共同破解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西宁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健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措施。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国家、省、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办学秩序,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加强各县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县区、各部门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教育局为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成员。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王  刚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王永年  市编办副主任

         许国峰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鸿斌  市教育局副局长

         殷生金  市人社局调研员

         朱建美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袁建青  市公安局副局长

         闫达伟  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

      张占峰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王玉莲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丁  军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  锋  市国土局副局长

         鲁青和  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陈允春  市税务局副局长

  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自然递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其他同志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召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联络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开展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相关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并以信息等形式通报交流。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

  (三)工作研判制度。联席会议要对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和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研判,主动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

  (四)联合工作组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赴相关地区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涉及民办教育的相关工作,主动研究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按照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指导各县区对口部门、单位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要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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