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工作

24.02.2016  13:45
  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自2016年1月1日执行以来,截至目前,我省已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工作。此次改革对象为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实施......   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自2016年1月1日执行以来,截至目前,我省已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工作。此次改革对象为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改革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将由各级民政部门赋予统一代码,发放新版登记证书,不再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改革前已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证时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1年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下一步,我省将深入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构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和诚信社会建设。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蒲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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