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四进宫屡教不改 又犯罪五进班房

31.03.2016  18:31

        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过四次刑罚,但接受过几次教育改造的刘某某仍不知悔改,再次将罪恶之手伸向他人。近日,祁连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5年9月1日在祁连县野牛沟乡大泉村牧民彦某秋季草场放牧的被告人李某某看到彦某在的帐房角落的一女士挎包,后趁无人之际将包内的一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坠盗走。后被告人搭乘一辆摩托车到了祁连县城,并将所盗窃财物中的一枚金戒指给摩托车司机用于支付车费。在祁连县城李某某将盗窃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对黄金耳坠卖给县城一家金店,得赃款5050元,随后租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大通县城关镇,次日将所盗窃的黄金手镯卖给大通的一家金店,得赃款10400元。部分赃款已挥霍。2015年9月7日12时10分公安局民警在大通县人民医院附近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赃物已追回,并追回部分赃款4991元。经祁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首饰总价值为18112元。

        经祁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8112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诈骗罪、盗窃罪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长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祁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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