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烟花爆竹西宁动真格了

14.01.2019  09:10

  青海新闻网讯 春节即将来临,西宁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2019年春节期间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军事管理区;供油、供气、供电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城市大型综合商业体、地下商业街区、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聚集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及周边;墓地、陵园、山林、风景名胜区、水库、水源涵养地、草原、公园、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若发现违反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市民可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为110、12345。违反者将受到以下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另外,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