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应付福利费”中发放的电话费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07.2014  11:19

从“应付福利费”中发放的电话费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个人取得的部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各项“生活补助费”,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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