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新法:税收管理更利民

02.02.2015  10:57
核心提示:  税为国家发展之本,2月起正式施行的新法中,一批新规针对税收管理的缺漏之处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规范国家税收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反避税管理办法   被调查企业有提出异议权   为建

  税为国家发展之本,2月起正式施行的新法中,一批新规针对税收管理的缺漏之处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规范国家税收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反避税管理办法

  被调查企业有提出异议权

  为建立更加透明、统一的反避税机制,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相较之前法律中零散的反避税规定,该办法规定了一套全面、综合的措施以统一规范各地税务机关的操作流程和执行标准,涵盖立案、调查、结案等程序。主要内容有:

  两种情况不在适用范围之内。一是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不在适用范围之内。现阶段该《办法》只针对跨境交易或支付。二是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不在适用范围之内。这些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办法》赋予了被调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救济等权利。当一般反避税案件立案后,被调查企业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此时企业可以在60日内(或申请延期)提供资料,说明安排的商业目的等信息,证明其税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在结案阶段,被调查企业如果对《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有异议,可以在7日内提出。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退税更加方便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在纳税期限、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机关、免税条件、价外费用、退税办法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纳税期限,限60日内。新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退税,更加方便。新办法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是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是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是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这与原规定“因质量原因、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形”相比,退税的情形更加广泛。

  新办法还在损毁丢失补办完税证明等方面规定了便民举措。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还审议通过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也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包括: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新办法同时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

  2月起实施的其他部分新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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