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将列入“黑名单”

17.11.2015  20:25

   近日,全省地税系统将把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纳税人列入“黑名单”,对其相关信息予以公布,并依据国家发改委等2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对列入“黑名单”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

  省地税局将列入“黑名单”的重大税收违法标准分省级和市、州级两种,省级将公布符合以下五种情况的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虚开普通发票,票面累计50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列入“黑名单”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在门户网站等媒介予以公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主要违法事实等,同时,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对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2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备忘录》,明确将其列为联合惩戒的对象。采取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同时,明确了惩戒措施的法律依据、责任部门及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