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 : 让群众更方便 司法更阳光

02.06.2015  18:31

        想打官司又害怕法院不受理,“立案难”曾经困扰了不少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群体性纠纷不能及时立案,更别说进入审判程序得到化解,一些法院往往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既不明确受理,也不裁定驳回,即使表示不予立案,也不向起诉人出具不予受理书面裁定。

        不过,这样的“难事”以后就不难了,一些习惯性做法从5月1日起则被坚决禁止。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成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省三级法院与全国同步于今年5月1日全面推行实施,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5月4日是立案登记制实施第一天。在互助土族自治县巴扎乡法律援助站工作的拉贵生一大早就来到了互助县法院立案窗口,办理一起由他代理的离婚案相关手续。工作人员热情地接收了材料,仅用了10分钟就办完了立案登记手续,向他送达了互助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拉贵生高兴地说:“现在立个案实话快,只要诉讼材料齐全,打官司还是很方便的。”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保证这项制度的落实,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7日召开全省中级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会,全省各级法院紧紧围绕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和挑战,增强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理顺工作思路,转变工作观念,动员全体干警积极支持和参与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确保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各级法院加强立案窗口力量,采取多种方式登记立案,设立多种便民措施,全力推进立案登记制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日,派出督导组分别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四区法院现场督导,各中院也成立工作组对辖区基层法院现场指导。前来办案子的群众都有相同的感受,各级法院立案窗口法官和工作人员着装规范,接待热情,审查严格,解答耐心,的确呈现一派新气象。

        “大姐您好,请问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5月12日上午8点半,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的一名年轻法官面带微笑,热情地接待一位前来递交诉讼材料的大姐。经过沟通,工作人员了解到,张女士是为了与有家暴行为的丈夫离婚到法院起诉。经过10分钟左右,这名法官告知张女士,她的起诉材料已审核完毕,法院当即登记立案。“几天前我就准备好了诉讼材料,没想到这次一来,法院10分钟就帮我立好案了,效率实话高!”张女士满意地离开了法院。   

        随后,一名中年男子前来立案,工作人员审查后发现起诉材料不够齐全。工作人员接收了他的诉讼材料,向他发放立案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并告知其补交材料的期限。“回去后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给我们打电话咨询!”然后微笑着送走了那位男子。

        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最大的不同在哪里?对老百姓有哪些好处呢?记者了解到,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做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做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审查。除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最大程度上保障群众诉权。

        立案登记制度主要是从制度上、源头上彻底解决“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以往“立案难”主要表现在立案中过度审查、人为设置障碍等问题。如一些法院对被告主体资格过度审查、将能否送达作为立案受理条件,还存在着法院之间互相推诿立案、岁末月尾不立案、收取诉讼材料不出具手续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土政策”,致使当事人诉权得不到保障,施行立案登记制后,就可以有效保障老百姓起诉的权利,方便诉讼。

        降低诉讼门槛,进一步为群众诉讼“敞开大门”,这是老百姓期待的,也是公平正义要求的。立案登记制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行为,从源头上消除“立案难”,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赵世斌介绍,立案登记制实施一个月以来,全省法院共立案5047件,同比上升10.34%,立案工作秩序井然。从各督导组现场明察暗访的情况来看,各级法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都做了广泛的宣传,因此很多当事人都在立案登记制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就早早来到立案大厅窗口,当事人提交诉状及相关材料后,法院立即向当事人出具材料收据和清单等书面凭证,并做详细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迅速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登记制改革,真是方便了群众!”这是老百姓真切的感受,这种感受不仅仅是因为打官司的门槛低了,更重要的各级法院的一系列措施让老百姓没有了来回跑腿的烦恼,心里更加有底了。赵世斌告诉记者,以前法院对立案卡得比较死,由于法官素质等一些原因,让很多本来应该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都被“拒之门外”,还出现了因为诉讼材料不齐全,工作人员告知不明确,让当事人来回跑的现象,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这些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全省法院开始推行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制度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称赞。诉讼材料齐全的,法院会向当事人出具材料收据;诉讼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法院会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并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修改……所有的事项以表格形式体现,一目了然,清晰明了。赵世斌说,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对立案庭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主要的就是做到“两满意”,首先是要让当事人满意。目前,全省法院还没有接到当事人反映有案不立情况。

        当然,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并不等于对所有起诉一律登记立案,来者不拒、照单全收。人民法院立案庭不是“医院挂号室”,“登记立案”也不是简单意义的“挂号立案”。《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法院登记立案的案件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一审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以及不予受理或者不得提起诉讼的情形,这些法律规定是不变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当事人起诉或自诉时一定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诉状和材料,如果不符合要求,在法院告知补正期间未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这次改革的亮点,就是方便群众立案,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要当场办理立案手续,尽量做到当天的案子当天立;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据法律规定下发裁定书或告知书;无法及时缴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赵世斌表示,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破解“立案难”;对不依法登记立案、不出具书面凭证、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追责。

        立案登记制改革,将有效缓解群众“立案难”问题,减轻群众诉累,使法院将司法为民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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