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简化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准生证等将停用

26.05.2015  10:30

   政策内生育全部实行登记制  准生证等将停用  统一为生育服务证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规范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改进服务方式,强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简化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了改进和完善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内生育全部实行登记制

  我省凡符合规定的育龄夫妇,在生育前(城镇一孩、农村二孩、牧区三孩)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免费办理生育登记,领取全省统一规范的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未经登记而已生育的,于生育后两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进行补登,领取生育服务证。

   简化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符合本省再生育政策的家庭申请再生育时,向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乡镇(街道)经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强化便民服务措施

  加强窗口建设。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大厅生育服务证办理窗口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一站式服务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免费办证、特殊情况承诺、责任追究等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通过网站、计划生育公开栏、“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以及发放便民卡等形式,全面公开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服务承诺等信息。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构建服务新载体,做到即来即审、限时办结,提高办证效率。

  精简申报材料。通过全员人口个案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婚育情况进行查询,对能够通过全员系统或基层工作网络核实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需省内外相关地区协查婚育信息的,由工作人员负责查询落实,不再由申请人自己办理相关证明。

  推行承诺服务。对因多次、多地流动而导致申请人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办理生育服务证。因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按照《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因当事人虚假承诺而办错证的,不追究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

  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再生育网上办理和全程代理服务。

  精简统一生育服务证件。今后全省使用统一样式的生育服务证,以往各地使用的准生证、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等全部停止使用。(蔡雅雯 张文生 马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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