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买卖协议原告被罚500元

28.12.2015  08:01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称多县法院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原告方递交的证据中存在伪证,经核实后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刻交清罚款。

  原告刘某与被告更某、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为主张二被告逾期付款将支付25%利息的诉求,向法院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其中明确记载二被告不能按期付款将支付25%的利息。但在庭审中,被告土某对此不予认可,并向法庭提交了其手中持有的买卖协议书(原、被告双方各持一份),该协议书中并未记载逾期付款将承担25%利息的事项。据此,称多法院庭审认定原告刘某对其持有的买卖协议书有篡改,属伪证,其行为给正常诉讼程序带来的恶意阻碍,妨害了正常的庭审程序,若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等于纵容了伪造证据的诉讼参与人,最终受害的不仅仅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而是整个社会。主办法官在确认该证据系伪造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刘某作出了罚款500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