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父母 陋习婚配

02.02.2019  06:32







        1月30日上午,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未达法定婚龄进行婚配而构成强奸的犯罪案件,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王某之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王某之母及被害人马某之父母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7年6月王某和马某通过QQ聊天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相约至王某家中与王某父母见面。7月,王某的父亲在没有征得马某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用自己女儿的身份证给马某购买火车票,将马某和王某送到天津打工。马某的父亲因找不到马某,便向公安机关以失踪为由报案,得知这一情况后,王某的父亲赶到天津将二人接回。期间,王某的父母授意中间人与马某的父母商议二人的婚事彩礼等事宜,约定王某家送彩礼现金11万元、其他费用2万元。由于王某家经济条件有限,只给付8万元,剩余5万元欠付。此后,双方父母均同意王某与马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9月,王某及其父母亲在明知马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将马某带到新疆打工,在打工期间,王某与马某多次发生性关系,致使马某怀孕。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马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王某的父母亲和马某的父母亲在明知马某未满14周岁,仍然安排王某与马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致马某怀孕,在王某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起到积极、主动的帮助作用,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构成强奸罪。

        该案中王某因实施奸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王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的父亲积极托人与马某的父母商量并送彩礼,为二人同居生活做铺垫,并允许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二人同居生活提供便利,对王某实施犯罪行为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亦系主犯;王某母亲及马某父母亲在王某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后语: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该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更是三令五申多次提到家庭必须要保证未成年人依法接受教育。本县脱贫攻坚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也提出明确要求,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严格控制贫困家庭学生辍学现象。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双方父母缺乏法律文化知识,并沿袭农村陈规陋习等因素所致,促成了这样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两家五口人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起案件告诫人们应当沉思,也应当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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