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红十字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7.11.2014  17:39
  青海省红十字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公务接待经费按预算经费比例提取的部分和专项业务费中安排的资金进行使用。
  第三条  开支范围。国际红十字组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内外红十字会有关人员、国际友人及省内外相关捐赠者的来访、交流、考察等相关活动;省内外业务主管部门及兄弟单位间的公务活动所需开支在公务接待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审批程序。公务接待应根据来客单位所发公函,办公室填写接待申请表,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财务会领导审批。接待结束后再填写接待开支审批表,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费用等内容。每项接待支出必须由经手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会领导审批。
  第五条  用餐标准。根据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其标准为:接待控制在每人每餐100元以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为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六条  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七条  接待原则。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八条  确需接待的公务活动,对方应当提前向我会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按国家公务接待相关规定不予接待。
  第九条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十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十三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不超标准接待,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