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

02.07.2014  10:27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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