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青海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28.01.2015  20:09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组织申报青海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工商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决定今年继续开展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和条件

  凡在青海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且其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符合《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均可自愿申报认定青海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的时间和程序

  申请认定青海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通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青海品牌网提示栏目下载《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局直属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3、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5、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6、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7、证明该商标经营及质量状况的证明材料;8、证明该商标美誉度的证明材料;9、证明该商标所属企业及产品认证认可的证明材料;10、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11、其他相关材料。(准备材料的相关要求参见《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后所附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企业提高商标意识,指导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商标策略开拓、占领市场,鼓励争创省著名商标,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省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二)严格核审。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核实,认为符合青海省著名商标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对不符合青海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做好复查。2012年认定的青海省著名商标已满两年,各市、自治州工商局及省局各直属分局做好复查,由企业据实填写复查表(复查名单及复查表可从省工商局网站下载),复查表请各地做好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局,由省局提请省著名商标认定机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

  (四)按时上报。各市、自治州工商局及省局各直属分局务必于2015年4月20日前将本地推荐商标有关材料上报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并以市、州工商局及省局各直属分局的名义,上报著名商标推荐报告,报告应总结推荐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Excel表格要求,附《2015年推荐“青海省著名商标”基本情况表》(该表请登录省工商局网站自行下载),报告应报书式和电子版各一份。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西宁市昆仑中路79号邮政编码81000)  联系人:马玉清  联系电话:0971—824727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28日

   附件1:2015青海省著名商标申请表

   附件2:2012年度青海省著名商标复查表 

   附件3:2012年度青海省著名商标名单

   附件4:2015年推荐著名商标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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