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缓刑期间再犯罪 法院对被告人数罪并罚

24.07.2015  18:08

        被告人权某某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故撤销缓刑,前罪与本罪数罪并罚。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权某某,伙同他人参与盗窃六起,其中一起未遂,既遂价值为47852元,未遂价值为8448元。被告人权某某在本案中的六起盗窃行为中,自己提议或者他人提议盗窃后准备作案工具、积极实施具体盗窃行为、平均分赃。

        本案被告人权某某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5年5月26日止)。然而,被告人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不知悔改又犯新罪,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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